投诉人:广东名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301房自编之15-1
被投诉人1: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及12楼东翼
被投诉人2: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投诉人参与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产教融合工程实训基地项目弱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编号:JG2020-1958,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其认为被投诉人2存在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问题而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就上述问题(投诉事项1)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问题(投诉事项2)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产教融合工程实训基地项目弱电工程设备材料技术及推荐表》(以下简称《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媒体交换服务器”和“可视化报警管理服务器”的规格技术参数均要求在投标时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的项目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该数据安全条款标注“★”,为必须响应实质要求。但招标人公开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未见被投诉人2响应该项实质要求的相关材料。
投诉事项2: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公示时间由2020年6月12日00:00至6月15日23:59,其中13日和14日为周六周日,公示仅两天,未达到公示期至少3天以上之要求。
投诉人请求取消被投诉人2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要求招标人给予澄清公示。
被投诉人1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媒体交换服务器”和“可视化报警服务器”的规格技术参数中载有“★数据安全”条款,不属于技术参数要求。
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备注说明,选用《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推荐品牌的,视为响应《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要求,可直接选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选用推荐品牌以外的品牌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技术参数满足《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中《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第二点中有关技术规格的评审材料为《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标注“★”等符号条款定义为必须响应的实质响应条款,未设置关于“媒体交换服务器”和“可视化报警服务器”具体要求的评审条款,未设置关于该内容的否决性条款。
五、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从2020年6月12日00:00至2020年6月15日23:59止,最后一天为星期一,共计四天。“期间”的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示情况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不少于三天的要求,也符合《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公示期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的要求。
六、为保护中标候选人的权益,招标人在公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时,对涉及中标候选人的《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等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依法进行保密,未进行公开。
被投诉人2称:
一、其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所选品牌响应本项目《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的要求,且所选品牌全部为《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推荐范围内的品牌。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及标注“★”为必须响应的实质要求。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协助调查时均认为:
一、招标文件未将标注“★”的条款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属于否决性条款,也不属于招标文件《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第二点评审内容。《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媒体交换服务器”和“可视化报警管理服务器”有关“★数据安全”具体要求,招标文件未将其明确为需响应的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人选用《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推荐的品牌时,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需再提供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维持原评审结论。
经查:
投诉事项1: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评审内容:第2条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的”;第10条规定“无《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
二、招标文件《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媒体交换服务器”和“可视化报警服务器”均将“★数据安全:为保证电子档案数据安全,必须提供数据恢复国家权威机构3年硬盘数据免费恢复服务,投标时提供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的项目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列在相应设备材料的“规格技术参数”栏中。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附表6《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中,注第3条规定“本表中选用的涉及有品牌清单的品牌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范围内选取的,填报本表中相应的品牌,如选用《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以外品牌且相当于或优于《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品牌要求的,需填报产品产地及各项技术参数或指标响应情况”;注第4条规定“本表中选用的涉及有品牌清单的品牌需在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范围内选取填报;如投标人选用《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以外品牌的,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有效证明材料是指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手册、供货业绩证明(含供货合同及清单)”。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所有否决性条款,均未见对《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标注“★”号条款的审查标准。
五、被投诉人2投标文件提供了《主要材料、设备选用表》,所选品牌均为《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及推荐表》中的推荐品牌。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否定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无依据。
投诉事项2:
一、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27.1条:“招标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天”。
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显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从2020-06-12 00:00 至 2020-06-15 23:59止。2020年6月15日为星期一(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符合规定的要求。
综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