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主)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住所:(主)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23层综合楼A层金成商务中心四层401、402号(成)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
被投诉人:广州市教育基建和装备中心(招标人)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394号
利害关系人:(主)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住所:(主)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二号楼一、二层(成)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6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
投诉人参与了“市教育局粤菜文化传播中心拆危重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编号:JG2021-11493,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截图上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其投标文件内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1.2.1(7)要求,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被投诉人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诚信档案网页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称:
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1.2.1(7)及注释要求,维持通过资格审查结论。
利害关系人称:
其资格审查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符合资信文件形式评审要求,提供的诚信档案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符合资审评审标准,应通过资审。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第4项审查内容为:申请人已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编制要求1.2.1规定:资格审查文件由下列资料组成:……(7)申请人已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提供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页盖单位公章上传)。注:上述(7)取自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投标人档案信息库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内上传件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文件提供了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诚信档案网页截图、拟派项目负责人是本企业诚信档案在册人员等截图,上述截图均加盖公章。
综上,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满足资格审查标准,否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无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