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周*斌
被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参与了“广东工业大学大学城校区新科技大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投诉人周*斌就中建四局投标文件设计团队成员职称证书真伪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中建四局在本项目投标中将其作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是本项目利害关系人。中建四局在本项目投标中伪造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包括暖通专业高级工程师何*(职称证书编号:**89)、电气高级工程师谢*溪(职称证书编号:**95)、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工程师王*(职称证书编号:**16)、建筑高级工程师王*(职称证书编号:**54),这些证书均为中建四局私自伪造的,没有通过任何职称委员会评审。何*、谢*溪因入职时间问题不应在2019年12月取得高级技术职称证书,何*真证书编号应为**20、谢*溪真证书编号应为**23。王*因工作年限问题不可能在2021年2月取得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投诉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其与中建四局陆*文、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中建四局2020年度高级工程师职称审核情况公示截图等材料。
投诉人主张取消中建四局本项目中标资格,取消中建四局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建四局称:
根据人社部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相关授权,其具备评审高级技术职称及发放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资格。何*、谢*溪、王*、王*属于急需紧缺人才,其在上述四人入职后即评审并核发了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对上述四人的评审及发证符合内部管理流程。根据其内部职称管理相关规定,公示并非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流程。
经查:
(一)中建四局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建筑专业负责人为周*斌。暖通专业负责人为何*(职称证书编号:**89);电气专业负责人为谢*溪(职称证书编号:**95);概预算负责人为王*(职称证书编号:**16);设计技术负责人为王*(职称证书编号:**54)。
(二)经向陆*文核实,陆*文称“这个聊天记录不是我本人在聊的(因为我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脑是同步的,我是在电脑上登录了微信之后,我下去办事的时候没有退出微信)”。
(三)经向王*核实,王*确认聊天记录是本人聊天信息,但聊天记录不完整。王*称“大约在2022年3月10日,周*斌在我办公室问我这个情况,当时我以为自己没有通过,他提醒我像我这样过了注册(应该指的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提前一年通过职称评审,然后我根据他提供的政策联系了我们人事,人事告诉我说我已经通过了评审而且是按这个政策过的”。
(四)经向何*核实,何*称在中建四局工作期间取得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为**89,此证书真实有效。另证书编号为**20的职称证书其没有见过,不清楚来源,确认此证书为假证。
经向谢*溪核实,谢*溪称证书编号为**95的资格证书为本人职称证书,真实有效。证书编号为**23的证书来源不清,不是本人真实职称证书。
经向王*核实,王*确认证书编号**16的职称证为本人职称证,此证书真实有效。
经向王*核实,王*称编号**54的职称证为本人的职称证,真实有效。
(五)经核对中建四局提供的何*、谢*溪、王*、王*职称评审及有关证明材料,认定中建四局本项目投标文件所附的何*、谢*溪、王*、王*四人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为虚假证书证据不足。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