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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2〕9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7楼1号

  被投诉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体育西横街171、181号

  招标人:广州市品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1803室

  “海珠赤沙车辆段开发项目监理2标”(以下称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就中标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有关问题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属于其自身拥有的3项类似工程业绩工程证明资料、2018年和2019年财务证明资料以及多个工程获奖资料,上述资料应为另一法人主体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越秀地产管理公司)所拥有。

  二、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多个工程奖项均为协会或联合会颁发,无行政机构颁发的奖项。

  三、被投诉人的技术方案次于投诉人的技术方案。根据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目录,被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内容相较,不尽全面。被投诉人工程重点、难点、风险控制方法及措施,投资控制、进度控制、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的方法及措施,检测设备、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相较均次于投诉人技术方案。

  四、被投诉人拟派的监理团队次于投诉人拟派的团队配置。被投诉人在本项目配备的监理团队人数为12名,不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人数配置标准,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澄清补正文件中人员进退场计划表所要求的监理人员数量。另外,被投诉人投标拟定团队从专业覆盖面、专业对应、技术职称、人数等方面与投诉人相比较,应评定为差。

  五、投诉人的投标报价1680.791955万元小于被投诉人报价2512.596336万元(人均69.80万元/年),从本项目业主成本节约等方面讲,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最优。

  投诉人请求本项目重新定标,推荐投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问题均不成立陈述申辩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与越秀地产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说明,并附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载明其企业名称由原“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和越秀地产管理公司实为同一家企业且为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非投诉人所说的“不同的法人主体”,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企业奖项、近年财务状况等证明资料属于“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二、关于被投诉人奖项问题。招标文件对企业获奖情况的认定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同时无载明“行政机构颁发的奖项”才能被定义为有效奖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鲁班奖、省级及市级奖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提供的奖项也包含协会所颁发的奖项。

  三、关于被投诉人技术方案问题。(一)根据招标文件“方案定标评审因素”,其在技术文件“第八章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中具体地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及风险控制方法都有针对性的响应措施,并不是投诉书中所载仅限于定标文件目录中出现的“第一节 机电系统”及“第二节 机电综合布线的平衡协调与装修工程的关系(详见定标文件方案因素P575-P578)”这两部分,这两部分只为其重点突出部分。(二)在技术文件监理方案投资控制章节中制定了确保工程投资不突破投资概算的专项控制方案;在进度控制章节制定了针对性和具体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质量管控方面详细具体;在安全文明施工章节中,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要点中提供了防疫的管控措施,响应当下防疫任务的重点要求;合同管理章节中其清晰列明预防、监控发生合同纠纷的十三种情况并提供针对性应对措施;组织协调章节中目标、内容及方法具体。其还结合以往监理经验,从协调管理、场地平面管理、样板先行、进度管理、质量、造价、合同、安全监控、钢筋混凝土、测量控制、模板工程、建构筑物保护等方面提供了“监理工作合理化建议”,提升其技术方案的含金量,体现管理优势。(三)其投标时拟定的检测设备、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提供了工程相关的检测设备24项及航拍无人机,除了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更提供仪器照片作为图文佐证。投诉人在该方面投入量较多,但欠缺相关证明辅助资料,且实际应用的检测工具类别(23项)比其少。投诉人大量投入集中在手机50台、对讲机76台、工衣500件等,对项目实施并无实质性贡献,存在凑数嫌疑。

  四、关于被投诉人监理团队配置问题。(一)团队人数问题。本项目招标公告、补充公告、招标文件中完全没有提及投标人员要遵循“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要求,且该标准非法律法规规定的硬性执行标准。其在投标函已作出承诺“如我司中标,我方承诺,满足委托人要求中的所有内容”,即已满足招标人对人员的配置要求。(二)本项目团队人员专业覆盖面、专业对应、技术职称等问题。其本次投标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均为其公司的正式职工,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均具备相应监理工作经验,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总监理工程师曾担任住宅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先后多次担任大型公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于2011年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拥有丰富的项目监理经验;另一总监代表于2013年7月取得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并有大型住宅项目及公建项目监理经验,并非投诉书中所载明的“与本项目工程技术类专业不完全对应”。

  五、关于投标报价问题。其投标报价为25125963.36元,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投诉人称其年人工费用为69.8万元/年,其推断该数为25125963.36元/12人/3年=69.8万元/年,该计算方法跟其拟投入的人数、服务期限不一致,计算方式错误。其投标报价中监理人员的费用与《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粤建监协[2015]21号)相贴近,报价合理性优于投诉人。

  招标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一、关于被投诉人与越秀地产管理公司的关系问题。被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与越秀地产管理公司属同一家企业,为同一法人主体。根据招标文件定标内容,协会、联合会、行政机构颁发的奖项均为有效。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奖项、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技术方案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定标文件可以引用资格审查文件及技术文件内容。招标文件(一)关于“工程重点、难点、风险控制方法及措施”问题,被投诉人此方面论述优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重点、难点、风险控制方法及措施分别包含了环境保护、测量、基坑、结构工程、各专业工序、防渗漏、装饰及智能建筑、环境监测、旁站监理、重要设备验收及保护、现场交通组织、装配式质量、机电系统、机电综合布线协调内容全面。投诉人分别从质量、防水防裂、防渗漏、防漏电、安全、高坠、触电、物体打击、脚手架、进度及投资控制。被投诉人针对项目的特点,对重点难点部分做出分析,并且有相应的监理管控措施;投诉人对该项目的重难点分析,缺乏针对性,存在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的情况,例如:外墙保温,本项目并不涉及。(二)关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的方法及措施”问题,被投诉人在此方面的描述优于投诉人。关于投资控制,被投诉人提供了确保工程投资不突破投资概算的专项控制方案,为投资不突破提供了保障措施,投诉人提供的控制措施及目标分解偏向通用。关于进度控制,被投诉人增加了进度管理的针对性措施,投诉人的进度管控描述较宽泛。关于质量控制,被投诉人除常规控制外,还增加了材料送检实验室的考核内容,从实验室的资质等级、管理制度、计量检定证明等方面提供考核措施。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被投诉人提供防疫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响应现时项目防疫能力的重点要求。(三)关于“检测设备、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方面略优于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设备,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均较为齐全,相较而言被投诉人提供了无人机、楼板厚度测量仪等针对本项目特点针对性比较强且更符合现代管理的工具,利用高科技提供了更多元化的监理服务。另被投诉人的设备及仪器有部分附有检测证书及实物图片,相较投诉人更为清晰直观。

  三、被投诉人的监理团队配置问题。(一)被投诉人拟派监理团队人数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公告、补充公告、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要符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故不应将该通知作为评审的依据。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委任的主要人员为12人,并且承诺中标后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所有内容,已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二)被投诉人团队配置优于投诉人。本次招标项目为海珠赤沙车辆段开发项目,开发类型以住宅及公寓为主。被投诉人主要人员均提供了人员证件(个人简历、上岗证或执业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自有人员社保证明,且总监及主要管理人员均有房地产等相关工程业绩,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车辆段项目业绩,人员综合素质与本项目契合度高。投诉人仅提供了4个人员的简历,部分人员无房地产从业经历。

  四、关于投标报价问题。被投诉人报价合理性优于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列明的资信因素、方案因素、团队因素等综合考虑,参考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粤建监协[2015]21号)对监理人员各岗位的人员成本单价规定并按较低利润和管理费水平测算,结合本项目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表、预计月进度及人月数进行成本分析,被投诉人投标报价接近监理人员综合费用参考标准价,合理性优于投诉人。

  本局查明

  一、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我司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说明》并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经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14日将企业名称由“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越秀地产管理公司相同。被投诉人使用越秀地产管理公司的类似工程业绩、财务状况、企业获奖情况参与本项目投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业绩、奖项、财务等证明材料问题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企业获奖的颁发机构作出规定。投诉人对企业获奖颁发机构问题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

  三、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招标人关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技术方案问题上的陈述和申辩存在虚假情况,否定招标人关于此问题的意见无依据。

  四、招标文件未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试行)》等四个标准的通知”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包含人员配备最低限度要求和项目人员进退场计划。被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为12人,并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6点中承诺:“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满足‘委托人要求’中的所有内容”,已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人员数量的要求。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招标人关于监理团队配置问题的陈述和申辩存在虚假情况,否定招标人关于监理团队配置问题的意见无依据。

  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定分离”定标办法)“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规定:投标报价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投标报价有关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通过了被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响应性评审。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定分离”定标办法),投标报价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评审因素。以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比被投诉人投标报价低为由否定招标人定标结果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法,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开展定标工作,暂未发现本项目在定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否定招标人定标结果无依据。综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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