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2〕12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6 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所:化州市良光镇良光路口开发区李津荣屋(五楼)

  被投诉人1(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仅限办公)

  被投诉人2(招标人):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住所:广州市江南大道南366号

  利害关系人1(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利害关系人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广东荣基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参与了“广东省口腔医学研究院盘福院区A座七、九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就被投诉人1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爱富兰公司)评审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爱富兰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14个奖项不应得分。理由是14个奖项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网页上的获奖信息均为参建,与招标文件参建单位获奖项目不予计算得分的规定不符。其次,14个获奖项目在其对应的招标公告中设置的资质均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本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不相符。且本项目答疑纪要已明确国家级的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不能得分,省市级装饰奖项却得分,明显不符招标文件以及答疑的要求。

  投诉人请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爱富兰公司14个参建项目获奖不予计分,重新计算其技术标得分。

  爱富兰公司辩称:

  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获奖业绩上传件对应的获奖证书明确注明为“承建”,对应项目均为其独立承包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

  招标人称:

  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最终的认定及处理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称:

  一、爱富兰公司有12个业绩获奖证书上传件显示为“承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国家级质量奖不包括中国(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与招标答疑纪要吻合。省市级质量奖并未明确具体奖项名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奖项均可。

  三、投诉人对本奖项评审标准有疑问的,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但投诉人并未依法主张该项权利,故其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一)招标公告“十四、……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称信用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二)《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工程奖项(3分)”评审项规定: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的,每个得0.5分;获得过省级质量奖的,每个得0.3分;获得过市级质量奖的,每个得0.1分;不满足以上条件者,得0分,本项最高3分。备注:1.工程奖项:①业绩获奖取自信用平台。……。③国家级质量奖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和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市级质量奖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奖项,不含技术创新QC成果及技术应用,……。同一项目的获奖只计算一次,且只计算最高级别的获奖。参建或联合单位获奖项目不予计算得分。……。评标委员会对获奖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库内获奖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三)招标答疑纪要疑问4和疑问8的答复明确了国家级质量奖不包括中国(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及设计和幕墙类国家级奖项,投标人过往承接过的装修项目获得的中国(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不能作为本项目的工程奖项加分。

  二、爱富兰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及获奖情况一览表》提供了14个获奖业绩。经查询信用平台,获奖业绩中有11个业绩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其中8个业绩同时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另有3个业绩获得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14个业绩的获奖证书上传件中有12个有“承建”字样。

  三、本项目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协助调查时均称,在评审时对“参建单位获奖”是以获奖证书上载明的是“承建”或“参建”进行认定的。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获奖证书上载明的是“承建”或“参建”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超过半数成员认为在国家级工程装饰奖不能作为加分奖项的前提下,省市级同类型的装饰奖项也不应计分并认为招标文件“工程奖项”评审标准不明确。

  综上,我局认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工程奖项”的评审标准不明确,导致本项目评标无法公平、公正进行,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招标。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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