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270、272、274号宏泰大厦2301(自编01-09单元)
被投诉人1(招标人):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94号
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利害关系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第六骨灰堂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本项目其技术标自评应得18.3分(具体为企业业绩得1分、工程奖项得1.8分、财务指标得1分、工程研发得1.3分、第三方评价得0.6分、技术负责人得4分、质量负责人得4分、造价负责人得1.1分、安全负责人得1分、其他人员得2.5分),与评标报告评审得分14.9分相比差了3.4分。并认为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工程质量奖项评分错误,其提供的个人奖项均属于市级工程质量奖项,每项得0.5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自有四项市级工程质量奖项,应各自得2分;其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并没有明确人员奖项不可累计计分,评分备注也没有明确人员奖项只限制一项,因此存在评错分数情况。
其请求重新组织复核其本项目技术得分情况,并依法公示相关评标情况。
被投诉人1招标人称: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分数与投诉人自评分数在第三方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这四项评审项上不一致,其他技术标评审项得分一致。其认为投诉人在第三方评价评审项中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审内容提供的查询信息网页截图未能体现证书详细信息,不应得0.3分。投诉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程质量奖荣誉评审材料有提供市级工程质量奖荣誉,未发现其提供国家级、省级工程质量奖荣誉,应各得0.5分,并非是投诉人自评的应各得2分,投诉人虽然都提供了四项市级工程质量奖项,但是招标文件评标原则是此项有则得分,没有则不得分,不能叠加或相乘。投诉人提供的造价负责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注册专业为安装工程,因此其造价经验不能得分,不是投诉人自评的应得0.1分。经其复核,其认为投诉人的技术标评审总得分为14.9分,与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一致。
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意见一致。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协助调查时称:
投诉人技术标中第三方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四项评审项的自评得分与评审得分不一致,其他评审项目得分一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对投诉人第三方评价评审项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审内容评审有误,少计0.3分。评标委员会4名成员认为对投诉人造价负责人评审项的造价经验评审内容评审有误,少计0.1分,1名成员维持原评审得分。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两个评审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维持原评审得分,不认为个人奖项可以累计得分。评标委员会3名成员认为个人获得过奖项是对奖项层级的评审,和奖项数量无关,“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奖项就得分,不用考虑奖项数量;2名成员认为,招标文件企业“工程奖项”有明确表述每项得分,表明可以累加,个人质量奖项没有明确表述每项得分,因此不能累加。
本局查明:
一、经逐项核查,投诉人投诉书所列技术标十项自评得分中,第三方评价评审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部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评审项(工程质量奖荣誉部分)、造价负责人评审项(造价经验部分)四项自评得分与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不一致。
二、经核查并结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第三方评价评审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部分)、造价负责人评审项(造价经验部分)的评审存在错误,少计投诉人技术标得分共0.4分。
三、经核查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局认可评标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即“获得过奖项是对奖项层级的评审,和奖项数量无关,‘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奖项就得分,不用考虑奖项数量”,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评审项评审结论无依据。
综上,评标委员会在对投诉人技术标评审中部分评审项存在评审错误属实,经核实,上述错误未导致本项目经评审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产生影响,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无法律依据。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