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3〕5号)
来源: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9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仅限办公)

  被投诉人1: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银杏路66-1号

  被投诉人2:暨南大学(招标人)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投诉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了“暨南大学番禺校区实验动物大楼二次装修项目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两个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鑫博海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博海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时使用的“希诺因临床前CRO服务项目实验室净化工程”(以下简称希诺因净化工程)业绩资料与其在广州市另一项目投标时使用的希诺因净化工程业绩资料不一致。

  投诉事项二:鑫博海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经济标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五《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中《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的要求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违反了《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第5点,应当判定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不通过。

  投诉人请求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对鑫博海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

  鑫博海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其工作人员将希诺因净化工程作废的合同与竣工报告放入广州市另一项目的投标书中。希诺因净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崔*峰是真实的。

  投诉事项二:其在投标文件经济标第4页,投标总价文件内容中编制人栏已经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暨南大学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其无法证实鑫博海公司业绩资料存在问题,取消鑫博海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理据不充分。

  投诉事项二:鑫博海公司在经济标投标文件第4页编制人一栏有造价工程师执业章,认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鑫博海公司投标文件符合经济符合性审查要求。

  对投诉事项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多数成员在协助调查时表示维持原评审结论。

  经查:

  一、投诉事项一

  经核实,鑫博海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希诺因净化工程业绩资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不真实,该事实与其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声明》第一条“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陈述内容不符。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和招标文件关于资格审查条款的规定,鑫博海公司投标应当被否决。

  二、投诉事项二

  鑫博海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载明,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为其自行编制,编制负责人为姚*,鑫博海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鑫博海公司本项目经济标文件“编制人”处载明为姚*并加盖其注册单位为鑫博海公司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本局认为,鑫博海公司虽在《投标文件编制情况》中未按要求盖章,但不影响对鑫博海公司投标文件编制人员情况的评审,否定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鑫博海公司该问题的评审意见无依据。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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