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西斯镘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安宁街道恒安社区园艺路97号
被投诉人(招标人):广州市城市建设资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四路99号523
利害关系人1:广州鼎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悦顺商务大厦8楼S-09室A2
利害关系人2:(白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一期工程)设计单位):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广西斯镘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参与“白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建废处理线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附件图纸采用了特定供应商的特定型号,具体为在《白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建废处理线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服务(外发招标用-终版)2023.6.30》建筑废弃物破碎筛分线立面图(图号SY04-2-4)D-D视图(以下称D-D视图)中包含的水印“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是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郑州鼎盛)特有的产品型号。其认为本次招标虽未明确要求采用履带式移动破碎车,但投标人会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中特定产品拟定相应技术方案,也会在评审阶段对专家技术评审产生影响。
投诉事项二:本行业采用订单式生产模式,在订单未确定的情况下,28天完成全部供货与安装不符合实际。其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虚假承诺或招标人存在“未招先定”嫌疑。
投诉人认为招标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倾向明显,诉求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招标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被投诉人(招标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因建设项目需要,其在2021年~2023年期间多次组织对国内知名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参观学习,同时也与包括投诉人、郑州鼎盛在内的多家行业优秀设备厂家进行了技术方案交流,在交流过程中多家设备厂商提供了技术资料。设计单位在综合多家设备厂商的资料后进行设计,没有任何倾向性。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书附件图纸仅为示意设备布置的平面、立面与车间的空间关系。经其复核,参加投标的7家投标人的主要设备参数响应和满足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参数的要求。各投标人也没有根据水印信息采用“履带式可移动破碎车”,没有影响到投标人投标和评标专家评审。
投诉事项二:投标人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库存情况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周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缩短时间并没有加分,其不存在“未招先定”。
广州鼎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鼎盛)称:
投诉事项一:本次招标范围并未包含履带式移动破碎车,也未明确要求使用履带式移动破碎车,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产品技术特征拟定技术方案,选择适应该项目生产工艺要求的整装模块式设备进行投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人前期考察和交流过程中,其向招标人提供了部分设备资料,其中生产线立面图“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CAD版图与投诉涉及的图号SY04-2-4,D-D视图一致,但在投标过程中其对建筑废弃物破碎筛分线立面图(图号SY04-2-4,D-D视图)出现“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水印并不知情。
投诉事项二:其公司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写的交货期28天,28天是自签订采购合同并生效到发货的时间周期,不包括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时间;其有权根据自身供货能力作出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虚假承诺”或“未招先定”的情形。本项目技术需求书要求配置的主机设备均为行业常规配套机型,不需要定制,其作为专业从事环保装备的生产企业,常备基本款库存。
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称: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招标人2021年~2023年多次组织对国内知名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的参观学习,以及与包括投诉人、郑州鼎盛等多家行业优秀设备厂家进行技术方案交流。在参观考察期间,部分设备厂家提供了技术资料。经其核查,《建筑废弃物破碎筛分线立面图》(图纸编号SY04-2-4)中D-D视图中的水印“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字样,与郑州鼎盛提供的设备CAD模型中的水印一致。招标文件附件图纸仅为示意设备与车间的空间关系,制定的初步技术方案仅供参考,投标人需根据自身设备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细化设计,该图不具有强制性或唯一性的效力。其并没有对设备结构有指定要求,不具有指定生产厂商的意图。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协助调查时称: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审工作结合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D-D视图未对本项目技术标评审产生影响。参加投标的全部投标人都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要。
投诉事项二:超过半数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广州鼎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局查明:
投诉事项一:
一、招标公告附件《白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建废处理线设备采购及相关配套服务(外发招标用-终版)2023.6.30》建筑废弃物破碎筛分线立面图(图号SY04-2-4)D-D视图中包含“TAF380履带式移动破碎车”水印。
二、经核实,暂未发现招标人和设计单位关于本事项的陈述和申辩存在虚假情况,否定招标人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无依据。
三、投诉人关于“投标人会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中特定产品拟定相应技术方案”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
四、经查,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存在不客观、不公正情形。
投诉事项二: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2.5.4交货期具体以技术需求书为准。技术需求书14.2规定:设备厂商在确认中标后进行设备生产(2个月),待接到业主进场安装通知才能进场安装(1个月)(待发货的存期由投标方负责)、调试(1个月)、试运行(1个月)。
二、广州鼎盛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交货期为28天,投标函附录中交货期约定内容是“按招标文件要求”。广州鼎盛的交货期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