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
被投诉人: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天河院区装修改造项目拆除工程评标委员会
利害关系人1(招标人):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56号
利害关系人2: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301室
投诉人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天河院区装修改造项目拆除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海集团)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错评第一中标候选人华海集团“企业奖项”得分,认为华海集团提供的5个获奖项目均不是其承建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存在参建可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投诉人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或给予公平公正的投标结果。
利害关系人1(招标人)称:华海集团投标文件提供了4个项目共5个奖项,经核实奖项证书,获奖单位均有华海集团,4个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符合招标文件“企业奖项”的评审要求。“企业奖项”评审标准并没有特指投标人为对应获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投诉人理解有误。
利害关系人2(华海集团)称:招标文件对“企业奖项”的评分要求中,并没有具体列明是承建单位或是参建单位完成的获得过市级(或以上)质量奖,其提供的企业奖项证书完全符合评分要求。华海集团称其提供5个项目奖项,其“为上述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参建单位”。
被投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在接受调查时称: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获奖”的评审标准,并没有关于参建单位获奖不予计分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投标人必须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只要投标人是项目完成单位之一,“完成过”项目,其获奖就应计分;华海集团提供的参建项目获奖应当计分。
本局查明: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企业奖项”评审项的评审标准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完成过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过市级(或以上)质量奖的,每项得0.3分,本项最高得1.2分”。该表备注2企业奖项,其中规定“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不重复计算得分”。
二、华海集团投标文件提供“企业奖项”5个,其中“茂名市电白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和“凝汇中英文学校(一期)”项目获得广东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乡杯奖,“广州昭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G2工厂扩建工程”项目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广州南沙2012NJY-2地块项目(1-17#楼、S1-S4、地下室)”项目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和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华海集团在上述4个项目中均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综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建设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获奖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企业奖项”的评审要求。本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人必须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获奖也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本局否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意见无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本局决定予以驳回。
另查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部分投标人“企业奖项”的评审存在重复计分、漏计奖项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