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中合元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
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主办方)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
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729号
招标人: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
投诉人中合元创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广东行政职业学院花都校区D栋学生宿舍勘察设计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两个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主办方)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艺公司)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较多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应认定为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主办方)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艺建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出现建艺公司的记认符号,其手绘风格有故意标识之嫌,且让人联想到“建艺”的谐音,应否决建艺建工联合体投标。
投诉人请求取消建艺建工联合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建艺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投诉事项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建艺公司的通报批评是由于设计文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因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提及的图形不属于建艺公司及其设计师独有的符号,不存在辨认出投标人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符号的情况。
联合体成员方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建艺公司全权处理投诉事宜,对于建艺公司的回复其均予以认可。
招标人称:
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无法认定建艺公司存在“重大设计质量问题”,投诉人“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实质性证据,故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认为不构成“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图形标记。其尊重并采纳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对于投诉事项一评标委员会认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未能体现“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字样或情形,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为“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对于投诉事项二评标委员会未查出“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图形标记。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论。
本局查明:
一、投诉事项一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应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二)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函询并收到复函。复函称,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建艺公司承接的项目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存在工程建设质量问题。项目所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调查情况,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复函及其所附对建艺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建艺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综上,本局认为认定建艺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的依据不足。
二、投诉事项二
经查,暂无证据证明建艺公司存在违反招标文件10.8.3“投标人在技术文件(含勘察设计方案部分)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规定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