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3〕41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7 17:33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被投诉人1(招标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

  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之二26楼自编2608房

  利害关系人1: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利害关系人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北院)参与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外科住院综合楼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对本项目评标活动不满意,向本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其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定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院)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签名图像与持证人手写签名笔迹不一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其要求公示北方-汉沙杨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汉沙杨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

  投诉人请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同时撤销本项目招标失败公告。

  被投诉人1(招标人)称:

  一、评标委员会在复核过程中就深圳院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签名等问题向深圳院发出澄清通知。评标委员会根据深圳院的澄清回复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5”项的要求。

  二、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北方-汉沙杨公司项目负责人电子注册证书上无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招标人提供了北方-汉沙杨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机构)意见与招标人一致。

  利害关系人1(深圳院)称:

  其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上的签名和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签名均为项目负责人本人签署。因复核时评标委员会给予其澄清时间较短,致使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核实投标书中所有签名情况,授权委托代理人顾虑在制作投标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严谨行为造成不良后果,遂作出需澄清内容确实为其工作疏漏造成,愿意退出本次竞标活动的回复。

  深圳院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本人于2023年9月19日到调查现场当面书写签名提供核验,并书面说明电子证书上两字迹签名均为其本人落款,真实且有效。

  本局查明:

  一、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东北院就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院)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无个人手写签名不应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就异议问题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因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本次招标失败。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上海院和北方-汉沙杨公司因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无个人手写签名,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3.5条规定,资格审查不通过。

  经查,上海院和北方-汉沙杨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有签名图像,无个人签名,评标委员会认定上述2名投标人不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本项目复核时,评标委员会向深圳院发出“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电子证书中签名图像与持证人手写签名笔迹不一致,且与投标书等相关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笔迹严重不符”的澄清要求。深圳院回复称“经核实,贵部门提出的质疑内容确实为我院工作疏漏造成,故愿意退出本次竞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深圳院的回复判定其“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签名图像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不一致”不通过资格审查。

  经查,暂未发现深圳院及其项目负责人本人在调查时的情况说明存在不实的情况。在投诉调查过程中,超过半数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根据深圳院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调查时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其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签名,深圳院可以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

  综上,复核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深圳院澄清回复认定深圳院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签名图像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不一致,认为深圳院不通过资格审查及由此认定本项目招标失败的依据不足,请招标人依法处理本项目后续事宜。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电话:020-83133528)申请行政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广州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