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转型升级,规范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提高预拌砂浆质量和环保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生产测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受理时间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测评工作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成立工作小组,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专家等组成。
在本《通知》实施后,结合本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相关规程规定,现有预拌砂浆企业须按要求在1年内完成升级改造,并提出测评申请。新建、扩建砂浆企业应符合全省和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在建设前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于1年内完成相关建设,提出测评申请。
二、企业绿色生产测评
(一)申请企业
1.现有砂浆企业
2016年7月1日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址或向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供应预拌砂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为现有砂浆企业。该类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升级改造。
2.新建、扩建砂浆企业
2016年7月1日后,符合全省和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已经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且已经完成基本建设、符合试生产条件的企业,为新建、扩建砂浆企业。该类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建设。
(二)提出申请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自评表》(见附件1-1),符合绿色生产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测评。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后,对符合申请要求的预拌砂浆企业,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测评细则》(以下简称《测评细则》,见附件1-2)进行绿色生产测评。
(三)测评标准及公示
1.现有预拌砂浆企业工作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测评,湿拌砂浆生产企业测评≥160分,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测评≥150分,且对应《测评细则》强制性条款的项目得分率≥90%的企业,属于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
2.新建、扩建砂浆企业工作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测评,湿拌砂浆生产企业测评≥175分,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测评≥165分,且对应《测评细则》强制性条款的项目得分率≥95%的企业,属于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
3.名单公示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名单,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三、绿色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
绿色生产企业,每年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测评细则》进行随机抽查。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测评≥160分,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抽查测评≥150分,且对应《测评细则》强制性条款的项目得分率≥90%的企业,属于符合绿色生产日常管理要求的企业。
四、绿色生产结果的应用
(一)绿色生产结果的应用
1.本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相关规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通过绿色生产测评,属于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在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加5分,加分有效期为半年。
2.建设工程项目鼓励使用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产品,优先选用砂浆企业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的产品。
3.将绿色生产企业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新发、换发备案证书时,将依据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4.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产品。对已经在用不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企业产品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完成更换。
(二)绿色生产日常管理结果的应用
绿色生产日常管理测评不符合绿色生产要求的,在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取消原有的诚信加分,并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进行通报,同时将抽查情况作为不规范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新发、换发备案证书时,将依据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自评表.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附:《广州市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