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相关要求,优化服务方式,提升企业办理便捷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时对部分材料采用可承诺制。目前,承诺制已试行了3个月,总体效果较好,但还是有少数单位未落实到位,为进一步规范后续监管,我委召集部分企业及各相关审批部门,对落实承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研究,从便于执行的角度,制定加强监管的对应措施,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对部分承诺事项进行调整,供过渡期间试行使用。
一、承诺材料应按承诺期限及时补齐
对采用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及时补办相关材料,并在申请施工许可的系统中上传,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完成承诺材料补齐工作的闭合。
二、逾期未补齐承诺材料的处理措施
1.对逾期未补齐承诺材料的不诚信信息,施工许可审批系统自动推送至“信用广州”予以公布,期限六个月,并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18〕2号),取消建设单位以承诺制办理工程审批事项的资格。
2.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向工程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抄送城管部门,同时暂扣施工许可证。
3.经多次提醒、超期限拒不补齐承诺材料等严重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由审批部门撤销施工许可证件并追究申请单位的相应责任。
三、针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两项承诺材料,如确因为工程项目实际工序及进展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承诺期限补齐的,经工程监管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核,可予以再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的系统中提交情况说明(同时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盖公章的意见),由施工许可审批人员确认后,承诺补齐期限顺延三个月。申请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及时补齐上传,逾期未补齐按第二项措施予以处理。
四、关于调整可承诺事项“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为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缴纳“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可承诺事项,原则上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完成配套费的缴交,在申报施工许可时由申请单位在系统中上传“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或“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的未缴说明”(后期实现系统自动对接,无需建设单位上传)。对本通知下发以前提交承诺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及时进行配套费的缴交,并完成承诺事项的闭合工作,逾期未补齐按第二项措施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