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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19〕3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3-11 09:39 浏览次数:- [字体:]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3月18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6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9〕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东濠涌以西、万福路以南、镇龙南街、谭公后街以北地段,即现越秀南路130、132、134、136、138、140、142、144、146、148、150、152、154、156、158、160、162、164、166号、134号后座、138号后座及168号,永耀北街92、94、96、98、100号及113、115、117、119号,越秀南路99、101、103、105、107、109、111、113、115、117、119、121、123、125、127、129、131、133、137、139号、101号之一、101号之二、101号之四,万福路1、3、5、7、9、11、13、15、17号,湛塘街7、13、15、17号,湛塘一巷12、8、6号及1号、1号之一、3号、3号之二、7号、7号之一、11号以及部分已拆房屋,镇龙下街16、18、20、22、24、26、28、30号及已拆房屋,镇龙下街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33、35、37、39、41、43、45、47号、3号之一、5号之一、21号后座、27号之一,李门巷1、3、5、7号、3号之一及2、4号,广济东街4、8、10、12号及1、3、7号,镇龙南10号、10号之一、14号之二、16、18、20号、20号之一,司马巷1、3、5号,自留巷6、8、10、12号及21号,广济南街1、3号、3号之二、3号之三及4、6、8、10号、4号后座、广济街1、3、5、7号及2、4、6、8、10、12、14、16、18、20、22号,谭公后街8、10号,沙尾左一巷3、5号及2、4号,沙尾左二巷1、3、5、7、9、11、13、15、17号、17号之一、15号之一及2、4、6、8、10、12、14、16、18号、16号之一,沙尾左三巷1、3、2、4号,镇龙里2、4、6、8、10、12号及3号,广善街2、4、6号,沙尾横1、3号、1号之一、3号之一,沙尾直街1、3、5、7、9、11、13、15、17号及12、14、16、32号及门牌未列以及已拆房屋,即原越秀南路130、132、134、136、138、140、142、144、146号、152、154、156、158、160、162、164、166、168、170号,永耀北街90、92、100、112、109、111、113、115、117、119号,越秀南路101、103、105、107、109、111、113、115、117、119、121、123、125、127、129、133、135、137、139号、101号之一、103号之一、103号之二、103号之三,万福路1、3、5、7、9、11、13、15、17号,湛塘街4、6号及3、5、7、9、11、13、15、17号,湛塘巷2、4、6、8、10号及1、3、5、7、9、11、13号、5号之一、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33、35、37、39、41、43、45、47号及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34、36、38、40、42、44、46号以及30号之一,谭公后街6、8、10、12、44号,沙尾直街1、3、5、15、17号,右一巷2、4、6号,左一巷2、4、6号,沙尾右二巷1、3、26号,沙尾左二巷1、3、5、7、9、11、13号及2、4、6、8、10、12、14、16号,镇龙里3、5、2、4、12、14号,广济南2、4、6号,广善街4、6号,广济新街5、7、9、11号及2、4、6号,广济街2号,右一巷1、3号,广济左一巷1、3、5号及2、4、6号,李唐巷2、4、6、8、10号,广济南街8、10号,广济东街2、4、6、8、10、12、14号及1、3、5、7号,司马巷2号及1、3、5号,镇龙西2、4号及1、3、5、7、9号各一部分,湛塘南30、32、34、36、10号以及原路、原街、原巷、原涌门牌未列各一部分。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拆迁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1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相关证件;未佩戴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豪贤路193号22楼

联系人:唐昕亮

联系电话:83180568

拆迁人员名单:陈展华、杜敬东、林惠雄、吴红玉、植凤屏、

李国萍、钟东宁、张晖、潘文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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