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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4-13 02:5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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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家明确并大力推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内容,2014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广东省政府相继发布4份重要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20151220日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中央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2015年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市两会通过的我市“十三五”规划,也明确在“十三五”期间要建成30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总体和区域规划要求和发展战略,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我市结合实际,制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内容摘要

本《实施意见》分为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管廊规划、投资建设、行业管理五部分共17条,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1条,明确综合管廊的定义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共1条,明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基本原则,提出2020年前开工建设250公里的建设目标。

第三部分:管廊规划,共4条,明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实施部门,从管廊规划编制、管廊建设区域、管线入廊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确保我市管廊建设积极有序推进。

第四部分:投资建设,共7条,明确建设内容、征拆资金、建设资金来源、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市区分工原则、区项目激励机制和投资建设模式等内容。提出现阶段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宜采用的两种建设模式:政府全额出资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两种投资建设模式,从管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资金筹措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保障管廊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第五部分:行业管理,4条,明确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部门,从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前期研究、制定年度计划、严格建管流程、加强规划验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以保障管廊工程质量安全。

三、政策亮点

1.关于规划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管廊规划应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要求各管线专项规划应根据管廊规划编制和修编,以确保管廊建成后及时投入使用,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

2.关于建设区域

《实施意见》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关于管廊建设区域划定原则,把我市管廊建设区域划定分三个层次,一是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要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二是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三是主要道路交叉口、地下综合体等地段等重点地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3.关于强制入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考虑我市实际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为确保管廊规划落地,《实施意见》仅要求在建成管廊的区域,已规划纳入入廊范围的管线须强制入廊,既有管线逐步迁入。

4.关于建设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相关精神,结合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管廊项目专项建设基金和中长期贷款使用实际操作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我市管廊项目可采用政府全额出资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两种投资建设模式

5.关于行业管理

结合我市管廊项目推进实际,《实施意见》明确,与道路、轨道交通等主体工程同步立项的管廊项目,管廊建设手续纳入主体工程进行办理,并同步建设、验收和移交;未与道路、轨道交通等主体工程同步立项的管廊项目,管廊建设手续单独办理,并同步建设、验收和移交。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有: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名词解释

综合管廊——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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