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以下简称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溯源,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我局建立广州市建筑工程建材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的建筑材料生产、检验及使用进行信息采集,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资料存证、责任明晰的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控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时间
自2021年5月1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应按要求进行进场信息采集。
二、信息采集建筑材料类别
实行信息采集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钢材、预拌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外窗、保温隔热材料、预拌砂浆、装配式建筑部品、墙体材料(砖、墙板、砌块)、给排水管材、管件及配套产品、通风与空调设备、建筑电气主要材料和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人防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吊顶工程材料、轻质隔墙工程材料、饰面板工程材料、幕墙工程材料、裱糊和软包工程材料、细部工程材料、地面工程材料)(详见附件1)。
建筑材料信息采集的品种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信息采集内容及方式
主要采集建筑材料的进场使用及检测信息,包括供应企业(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名称、供应企业注册地、材料名称、采购数量、规格型号、见证取样人员、产品复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3)。
工程建筑材料进场及使用信息,由施工单位通过建材管理服务平台登记,操作手册详见附件4。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的进场使用信息,由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广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全程实时监督系统登记,数据共享至建材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1.建筑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要在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填报产品品牌、生产厂家、进场数量等信息,并上传产品合格证及自检报告等资料,监理单位要对建筑材料进场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填报的进场信息等进行审核。
2.现行规范要求实施见证检验的建筑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要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并在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填报送检委托编号、见证人员、使用部位等信息,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采购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变更填报信息、注明变更原因,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可参照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中登记的工程建筑材料使用量进行核算。
5.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在建材管理服务平台申请建材进场信息填报完结确认,经监理单位确认通过后,填报的采购信息将不可更改。建设单位应核对建筑材料进场信息填报是否已完结确认,未按要求填报或完结确认的,不宜组织竣工验收。
6.工程施工中或交付前,相关信息采集将归集实时推送各参建单位,项目所属上级企业等可向我局申请信息对接共享,我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共享,便于各相关单位掌握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的生产、检测及使用信息,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质量管控机制。
五、工作要求
1.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及时做好建筑材料进场信息采集工作。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登记建筑材料进场信息,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填报及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填报的信息严格把关,施工单位要对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虚报。
2.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项目的建筑材料进场信息采集工作的指导及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采集,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信息登记情况的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信息采集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增加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等企业及个人,按要求进行省动态记分、信用记录、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处理,对多次行政处理后仍未按要求实施信息采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我局将加强对建筑材料进场使用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按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加大对信息采集情况的抽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按实际完成信息采集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曝光、行政处罚等处理。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