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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满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亚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经我局及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组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的13项资质(详见附件)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我局决定依法撤回上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司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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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4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01月25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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