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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1-01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按时按质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布置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的管理,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7年10月31 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目前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人员不足与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量日益增长的矛盾,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现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引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协助监督站开展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势在必行。为明确质量监督专家及其使用者——监督站的责、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作用,保证质量监督专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专家管理的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明确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下简称质监专家)是指经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下简称监督站)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受监督站委派,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质监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的条件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技术工作:

(一)热爱并自愿参加专家相关工作,熟悉并愿意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理解并愿意认真履行专家的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人正直、诚实、公道正派。

(三)愿意遵守建设工程专家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服从监督站的任务委派,能够按监督站的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专家的工作任务。

(四)应具有满足申请专业领域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等),熟悉申请领域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有不少于10年的从事申请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正高技术资格且身体条件满足开展工作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质监专家的相关工作。

质监专家按其熟悉的专业领域可分为土建类(可细分为房建、市政与道桥、给水排水、隧道、轨道交通工程等)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类(可细分为电气、自动化及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牵引供电)专业等。

三、监督站成立质监专家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由监督站站长担任主任,监督站技术负责人(总工)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监督站的监督业务综合管理与技术管理部负责人以及资深监督执法人员2~3名组成。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监督站指定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规范。

(二)负责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专家的资格审查、聘任与解聘、入库与出库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家的培训、考核、选择(抽取)、任务委派、评价,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和政策法规的宣贯培训和业务交流工作。

(六)依照财政的有关规定,向提供服务的专家支付合法的酬劳。

(七)为专家依法履行其约定的工作职责提供行政、技术和其它必需的资源保障。

(八)查处专家在履行其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

四、质监专家入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到监督站指定的工作部门。

(二)资格核实。工作部门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向委员会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逐一审议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监督站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站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监督站对异议逐一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申请入库专家本人。

(四)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提交监督站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五)签订入库专家聘任协议和制发聘书。工作部门通知获准入库专家签订质监专家聘任协议,制作并向其颁发监督站行政负责人签发的质监专家聘书。

(六)监督站定期行文公布入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站应当承担以下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制订、修改、发布本专家管理意见和建立或取消专家库。

(二)决定是否接受专家申请、入库与出库、聘任与解聘。责令违规专家退出专家库,强制要求专家必须回避但专家未主动提出的回避。

(三)选择与委派专家,决定专家工作范围、内容和工作时间;组织专家实话监督执法检查,为专家在指定的时间,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完成专家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遇特殊情况可紧急委派专家。

(四)组织专家进行业务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专家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新法规、新标准,及时解决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碰到的有关问题。

(五)为保证专家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条件;为接受委派的专家提供符合相关财务政策规定的合理合法酬劳。

(六)尊重专家劳动成果、个人尊严和个人隐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考核专家工作表现;非应急抢险任务不得强制要求专家接受任务委派或强制专家参加与专家职责无关的其它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权利与义务。

六、专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申请退出质监专家库和申请回避;有权接受监督站委派,依照专家聘任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开展专家活动,以及向监督站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接受并应当参加质监专家业务相关的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技术交流活动,获得开展专家业务需要的法规、标准、政策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有权获取按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合理合法的专家劳务报酬。

(五)接受监督站委派,应当在指定的时间,按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开展专家活动;应当遵守公正性承诺,不受任何干扰,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如实向监督站提供真实、可靠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熟悉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文件及工作方案(计划)的要求开展专家活动;应当配合监督站宣贯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标准,解答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

(六)遇特殊情况可请假不接受监督站任务委派。无故不得拒绝监督站的任务委派或拒不参加监督站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权利与义务。

七、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如实、及时向监督站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和所参与的专家工作情况。

(二)坚持客观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开展活动;遵守回避规定和公正性承诺,对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服从监督站的工作安排。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计划(方案)开展专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监督站要求参加的专家活动。

(四)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站和受检单位的监督,不得接受监督站支付合法酬劳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财、物或服务。

(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专家活动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配合监督站对涉及其工作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调查。

(七)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专家管理的工作纪律。

八、专家的聘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监督站为每位获批准入库的专家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专家档案: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个人身份、专业特长及过往从事专业工作履历等、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参加各类专家活动(聘任前业务培训、质量检查等)经历等。

(二)组织获准入库专家进行聘任前基本知识培训;专家自愿与监督站签署质监专家服务承诺书的,签订质监专家聘任协议,首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颁发质监专家聘书。

(四)聘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专家本人应及时报监督站备案,应及时更新、公布。

九、专家抽取和任务委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设定条件。监督站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内容、数量、时间要求及其专业特点等提出抽取质监专家的要求(数量、专业、使用时间等)。

(二)抽取专家。在符合设定条件入库的专家中按1:2~1:3的比例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相应工作部门依次与候选专家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额满为止);若确定参加工作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和联系确定。

(四)当突发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紧急抽取专家时,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参与建筑施工应急救援或事故调查工作。

(五)对确定参加专家工作的,应当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知会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并得到其认可。

(六)委派专家参加监督执法工作时,应明确其工作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专家因故(个人或单位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以便另行委派专家。

十、专家的使用与评价管理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获监督站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相关活动专家,在每次开展工作前应签署公正性声明,确保与检查对象没有诸如行政、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以及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

(二)专家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相关活动所需费用由监督站负责,并向专家支付合法的酬劳。

(三)执法检查的负责人应当在专家参加专家工作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遵守专家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表达能力、公正性、独立性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建立管理台账。

十一、专家的续聘与解聘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专家愿意继续受聘的,可在首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监督站根据其首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工作评价、服务年限及其年龄、身体状况等决定是否续聘;符合续聘条件的,予以续聘,续聘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续聘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或予以解聘:

1.在聘期届满专家未提出续聘申请的,作自动解聘处理;

2.未按规定参加监督站组织的专家培训、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一个聘期内3次以上(含3次)无故拒绝委派任务或不按要求完成委派的专家工作或不参加监督站组织的专家活动的;

5.在聘任期间,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不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或义务、违背公正性承诺、违反回避原则,或者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入库或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在参加专家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标准、提出显失公正的虚假或错误结论(意见)的;

7.聘期内有受检对象或社会公众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

8.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工作的。

十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经调查核实,有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入库资格或在执行专家工作任务期间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年龄或健康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或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工作的。

(四)经调查核实,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索取或收受受检对象或相关利害人任何形式的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五)1个年度内,工作评价累计2次不满意、或接受委派后无故缺席或不按规定完成专家工作任务达2次以上的。

(六)受到其工作单位开除(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未经监督站授权或批准同意,擅自向监督站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检查结果等重要、敏感信息的。

(八)有其他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行为或情由的。

十三、专家出库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核实。由监督站定期或不定期核实应予出库情形的拟出库专家名单。

(二)公示。由市质监站公布经过核实的拟出库专家名单,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异议处理。参照本意见入库异议处理的规定执行。

(四)批准出库。监督站批准出库名单,并进行公告,同时更新专家库的相关信息。

(五)凡被批准出库的专家应如实记录在案,不再聘为质监专家。

十四、回避规定。专家获委派参加专家工作或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过受检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本人或所在单位与受检项目或受检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法律诉讼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开展专家活动的公正性、独立性的行政、经济等利害冲突情形的。

专家本人未提出回避,但监督站发现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当强制相关专家回避。

十五、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监督站工作人员在参加专家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单位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意见由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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