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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3-23 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的精神,建立可追溯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信息,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提升,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实施产品标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板材类、砖类及其他砌块产品等实施标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范围

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产品标识制度,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信息。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标注要求

(一)标识覆盖率:砌块类和板材类(含水泥预制构件、预制复合墙板(体)等)产品不得低于30%,砖类产品不得低于10%(出厂产品进行包装并添加产品标识的,该批产品视为100%有标识)。

(二)标识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简称(或注册商标简称,简称可用拼音字母表示)、主要性能指标(详见附件1)等。

(三)标注方法:可通过轮碾、钢印、模压、喷刷、涂刷等方式直接标注在本企业的产品明显位置,也可通过外包装印制产品标识。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的管理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7月1日前落实产品标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确定本企业产品标识样式,并将标识样式报我办备案(详见附件2)。另已办理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识式样备案的企业无需再办理备案,我办将统一对外发布各企业产品标识样式。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样式和名称应清晰、易于辨识。产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备案对外发布后不得随意变更、转借,不得冒用他人产品标识。

(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标识负责,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对弄虚作假,私自转让、出借产品标识,或多次出售无标识产品至广州市建设工程、恶意扰乱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的企业,记入诚信档案,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其他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关于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实施产品标识管理的通知》(穗墙建〔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基本信息要求

2、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备案表

 

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联系人:向文永,张静雅,联系电话:8130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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