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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4-25 06:45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23

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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