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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解读】《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10-29 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和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4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穗建质〔2017〕713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今年,我市修订出台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清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内容摘要

  文稿共九条,主要围绕返退范围、实施主体、返退条件、使用管理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返退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并经核实符合返退的条件的。

  (二)实施主体: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革办)或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实施主体职责:核实情况,按规定办理返退。

  (四)返退前置条件:实施主体根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现场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五)返退条件: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返退手续。

  (六)清算审核:实施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清算手续。

  (七)不予返退情况: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不达标、现场难以查验、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墙材等。

  (八)基金核算:建设单位清算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指不予退还部分),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九)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政策亮点

  及时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删除了专项基金征收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专项基金停征后的返退管理等工作。

  四、名词解释

  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区建设局,具体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广州开发区六区。

  五、市、区联系地址

  广州市政府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

  电话:020-38920588(收件窗口)

  020-81095283(业务科室)

  番禺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番禺区政务中心2楼203窗口(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

  业务咨询电话:84690910

  南沙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南沙区政务中心建设局3楼综合窗口(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E栋)

  业务咨询电话:39914086

  花都区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花都区建设局307室(花都区公益路39号)

  业务咨询电话:36897081

  增城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业务办理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2号1楼建管科

  业务咨询电话:82752811(返退)

  从化区城乡建设局

  业务办理地址: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城乡建设局20号政务窗口(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

  业务咨询电话:87956502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业务办理地址:广州开发区汇星路81号武装部大楼205室

  业务咨询电话:821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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