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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9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名称】:对某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例

  【工作领域】:街道办事处、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违法

  【案例描述】:我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于2023年02月07日对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已擅自交付使用涉及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钟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街道办已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涉案行为进行罚款874505.89元,建设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缴纳了该罚款。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序号19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从轻裁量档次,街道办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钟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2470.35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目前钟某某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该案已办结。

  街道办发现上述工程项目违法线索后,立即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工程现场,进行收集证据并展开调查,决定立案并依行政处罚程序查处,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测量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等,工作量较大。另需要准确裁量项目负责人行政处罚金额,因之前已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又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需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程序的解释工作,避免被处罚人产生过激行为,影响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增加执法工作难度等。

  【评价及启示】:本案件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对项目施工单位处罚的基础上,合理裁量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罚金额。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依法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等处罚程序,且被处罚的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为处罚适当,积极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及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本身不但制止了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法问题得到整改,也避免了激发矛盾,对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其提高建设生产安全责任意识,维护了群众生命安全及财产利益。

  【体现工作能力】:本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充足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熟悉行政处罚程序、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同时善于寻求集体智慧帮助,在行政处罚文书作出前听取部门同事、单位领导的工作建议,从而准确及时地作出相应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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