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验,以我局名义印发,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标注文号为"穗更新函﹝2017﹞22号"的《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经济联合社申请土地改造的复函》一文,非我局所发,所盖印章与我局公章不符,系伪造我局印章并加盖的公文,依法不具有公文法律效力。
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我局目前已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凡持该文开展更新改造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与我局无关。
特此声明。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2月10日
经查验,以我局名义印发,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4日",标注文号为"穗更新函﹝2017﹞22号"的《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经济联合社申请土地改造的复函》一文,非我局所发,所盖印章与我局公章不符,系伪造我局印章并加盖的公文,依法不具有公文法律效力。
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我局目前已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凡持该文开展更新改造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与我局无关。
特此声明。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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