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业务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住建业务 > 城市更新 > 业务工作
【结果公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番禺区新造镇番禺氮肥厂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来源: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发布时间:2018-09-28 00:48 浏览次数:- [字体:]

穗更新复〔2018〕21号

广州市番禺汇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广氮二氧化碳有限公司、广州市隆强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决定,现就番禺区新造镇番禺氮肥厂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如下:

一、改造范围

项目位于番禺区新造镇景秀路85号,其中,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面积为110719.09平方米,图斑编号为44011314003、44011314005、44011314050、44011350465、44011330057;未纳入标图建库的34350.4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但不予补偿,无偿移交政府。改造范围共9宗用地,其中,1、2、3、4号地块产权权属为广州市番禺汇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5号地块产权权属为广州市番禺广氮二氧化碳有限公司;6、7、8、9号地块产权权属为广州市隆强贸易有限公司,本次改造范围内的权属用地总面积145069.58平方米(勘测定界报告案号2017KJ01130008,见附件1)。

二、改造模式

项目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下称“20号文”),其中1、3、4号地块按“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政府收储后更新改造;2、5、6、7、8、9号地块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由政府用于道路、绿化、市政设施的建设(附件2)。

三、改造规划控制要求

根据2014年市政府批复同意的《番禺区番氮地块与新造职中地块(BB0401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穗府函〔2014〕93号),项目总用地面积145069.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7207.59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C2)、供应设施用地(U1)、道路(S)和绿地(G1/G2)。其中:二类居住用地面积56143.92平方米,容积率≤3.2,建筑面积179161.47平方米;商业用地面积4148.31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面积8046.12平方米;供应设施用地面积1009.03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24760.29平方米;公共绿地面积52092.02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6916.01平方米。具体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定为准。

四、交地补偿

请你司按本批复与番禺区土地储备机构协商交地补偿事宜。该地块的补偿方式及补偿款计算按2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款包含土地整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费用。改造范围内规划的市政道路、供电用地、公共绿地、水域等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五、其他要求

(一)如该项目用地涉及抵押、查封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你司应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解除查封、注销抵押登记或者征得抵押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同意后,方可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交地补偿协议。

(二)项目5、6、7、8、9号地块,根据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新造镇政府、原番禺区城改办与广州市番禺汇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广氮二氧化碳有限公司、广州市隆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氮化工有限公司签定的《番氮地块“三旧”改造补充协议》,已由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产权注销登记,并要求原权属人取得“三旧”改造批复。你司应凭本批复与番禺区土地储备机构重新签订收储协议。

(三)项目改造范围内未纳入标图建库的34350.40平方米用地,本次一并纳入改造范围,不予补偿,由土地权属人无偿移交政府。

(四)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必须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五)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非因政府原因三年内未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地补偿协议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重新启动时,需按城市更新程序申请办理方案批复。

此复。 

附件:1.改造范围图

      2.项目各地块改造模式表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8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