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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发布时间:2016-01-28 03: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6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箱:gzcsgxj@126.com;

二、传真:020-83849137;

三、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珠江规划大厦23楼广州市城市更新局(邮政编码:510060)。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6年1月28日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改造的旧村,自本办法生效日后批复改造方案,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该文意见;本办法生效日前已经批复改造方案但还未建立监管账户的旧村,可采用原办法也可选择本办法实施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本办法所称全面改造是指经批准的改造方案中明确采用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储备类旧村庄改造的复建安置资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对各区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集中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复建安置资金构成及总额确定)

本办法所称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下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成本由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初审后,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送给市城市更新局审核。市城市更新局按程序报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批复的改造方案中明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第四条(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

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在银行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项目设一个账户。协商不成的,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确定银行并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设置账户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方式和时限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为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金监管的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

采用合作改造方式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选定的合作企业负责落实复建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确定的合作企业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

采用自主改造方式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复建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帐户。

第六条(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方式和时限)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根据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和时限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一)改造实施不分期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全额缴交复建安置资金。其中存入的现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不早于已批项目实施方案中复建安置房竣工验收时间。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部分可分期缴存,分期缴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旧村改造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批复后,拆迁补偿协议生效,组织村民搬迁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现金额度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在房屋拆卸工作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提交无条件银行保函,存入剩余复建安置资金现金。

(二)改造分期实施的,复建安置资金可按照以上方式和时限缴存,也可依据批复的分期方案分期缴存。分期缴存要求具体如下: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旧村改造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批复后,第一期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生效,组织村民搬迁之前,按照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30%,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缴交无条件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现金。无条件履约保函额度可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不早于批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逐期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在各期房屋拆卸工作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全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可以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其中存入监管账户的现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30%,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不应早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

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也相应调整。

当期复建安置资金足额缴存后,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出具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在办理当期融资地块建设用地出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时应提交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第七条(复建安置资金的支付)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根据复建项目进度需要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

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按照计划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编制动迁计划,并据此制定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批准。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拨付补偿资金。资金拨付后,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加强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动迁计划实施情况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复建安置房建设阶段,复建费用最高拨付至复建安置房建设资金总额的90%。完成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工作后,包括结算款的支付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在内的资金拨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当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将当期无条件银行保函部分或者全部兑换成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兑换的额度视项目进度需要确定,在当期复建安置项目竣工之前,应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

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监管细则并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复建安置监管资金的调整)

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成本发生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第九条(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解除)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应向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向开户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相应向所有权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返还。

第十条(其它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与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的相关内容。

未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1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保函内载明。

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城市更新局、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计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属于开发企业责任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城市更新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合作企业招标公告和合作合同以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内载明。

采取合作或者自行改造方式进行旧村微改造的项目,涉及复建安置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2〕3号)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了降低旧村庄合作改造和自主改造的风险,确保项目不出现"烂尾"的情况,2012年原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穗旧改函〔2012〕3号),该文件对于控制我市城中村改造的资金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部分区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该文实施以来整体运作良好。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对旧村改造模式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办法已经不适应;其次,实施过程中,原操作办法没有考虑旧村改造分期实施的情况,使得改造主体资金压力过大,增加较多不必要的资金成本等情况。结合以上情况,我局对原《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进行修改,制定了《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二、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八条,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区城市更新机构、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或融资地块竞得人应当按规定在旧村庄动迁之前,在指定银行设立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结合项目分期开发时序,按要求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由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协商设立监管账户,由村集体和合作企业将复建安置资金按规定缴存入监管账户。在资金缴存方式上采用了保函加现金的方式;在缴存的时限上在村民搬迁之前缴存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度的30%,在房屋拆卸之前缴存当期全部的复建安置资金或者保函。区政府按照批准的拆迁补偿计划或者工程进度监管资金的使用。复建安置完成后,解除资金监管。

四、起草过程

我局草拟《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修改稿)》,经内部审议后发函征求了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和市财政局的意见。经修改后再次与天河区、黄埔区更新局进行交流座谈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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