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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8号)放管服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整体规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房屋连片拆除工程(简称“连片拆除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合法的房屋拆除工程(简称“较大规模拆除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含空港委)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可委托区(含空港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具体实施。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合法的零散小型房屋拆除工程(简称“零小拆除工程”),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4号),由属地街镇负责安全监管。

  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零小拆除工程,分别由白云、花都两个行政区统筹管理,由属地街镇负责安全监管。

  四、房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施工;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范围内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落实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1日

  【文件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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