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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59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2-27 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萧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萧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函〔2018〕2**3号),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我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函〔2018〕2**3)》,责令对申请人反映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网上反映**村问题。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0号)规定: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应取得相应的国土、规划许可手续,对于违法建设,住建、城管、国土部门应在职责范围进行查处。**幼儿园建筑面积已达3000多平方米,不符合《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关于村公共设施项目备案要求,钟落潭镇政府虽对此审批备案,但属于越权行为,被申请人作为临小工程审批监督部门,应依职权予查处,其以云住建函〔2018〕2**3号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答复人信访事项明确诉求是“查处违法建设”。广州“云信访”总编号GZ******的信访事项登记表内容显示,被答复人2018年8月28日的信访诉求是:“请求贵单位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维护法制统一。”

二、查处违法建设,广州的地方立法明确的执法职能部门,并非答复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于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在《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

根据广州市上述地方性法规对查处违法建设职权分工的明确规定,鉴于所投诉反映的建筑物属于钟落潭辖区范围,故答复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水函〔2018〕2**3号)中引导被答复人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属地钟落潭政府提出,是符合《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请求予以维持。

我局查明:2018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云信访”反映,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幼儿园(外称**幼儿园)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幼儿园建设问题举报反映事项答复的意见》(云住建函〔2018〕2**8号),告知申请人**村幼儿园违法建设问题以国规部门和城管部门回复为准,如确属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若对意见不服,请于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2018年11月5日,申请人不服云住建函〔2018〕2**8号答复意见,向我局申请信访复查。11月20日,我局向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意见告知书》(穗建信访函〔2018〕4**6号),认为被申请人适用信访事项处理属于适用途径错误,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云住建函〔2018〕2**8号答复意见;并向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萧某信访复查事项的处理意见》(穗建信访函〔2018〕5**9号),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研究处理。

12月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函〔2018〕2**3号),告知申请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涉及违法建设查处的问题请向白云区城市管理局或钟落潭镇人民政府提出。该意见于12月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2011年第58号令)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的规定,案涉钟落潭镇**村幼儿园(外称**幼儿园)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属于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函〔2018〕2**3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我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萧某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云住建函〔2018〕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我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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