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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8〕5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4-30 01:4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5xx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18年2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其按照法律和广州市政府规定,对XXX筑开发商延期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途、改变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和架空层用途行为进行整改和罚款。

申请人称:1、《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穗府办〔2016〕138号)第十七条规定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移交,未独立设置的公建配套,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移交。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第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现XXX筑A区2012年交付业主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至今尚未移交,XXX筑B区2014年交付业主使用,其公共服务设施2016年本人投诉以后才移交给石楼镇政府。上述两个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均超过了政府规定的1年时间。番禺区住建局仅督促其尽快移交,并未责令改正,也未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也没有对开发商进行罚款。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现XXX筑A区架空层、B区物业管理中心和架空层,部分更改成为商铺出租盈利。番禺区住建局和番禺区城管均书面确认。但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及番禺区人民政府拒绝按法律规定对开发商进行罚款,也拒绝将开发商违法所得返还给全体业主。

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现番禺区住房建设局书面确认XXX筑小区不按规划功能使用公建配套设施,其仅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拒绝按法律规定对开发商进行罚款处理,所得收益,也未要求开发商返还给全体业主。其辩解将视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明显是将自己的职责推卸给其他部门。

被申请人称: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1日和11月2日,申请人通过广州“云信访”网上信访反映石楼镇XXX筑小区幼儿园、居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使用及权属,XXX筑地下室人防车位办理产权证依据等有关问题。被申请人接到信访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申请人请求对XXX筑建设单位延期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法律依据。

经查,“XXX筑”项目由广州市XXXX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与番禺区教育局签订了《XXX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XXX筑幼儿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穗番禺建验备2017-xx5号),且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正在办理该幼儿园产权划转到番禺区教育局名下的相关手续,该幼儿园的最终权属人为番禺区教育局。

截止被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时,建设单位与石楼镇人民政府已签订了《XXX筑B区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协议》,XXX筑B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卫生站、公共厕所、托老所、居委会等均按现状完成了移交。XXX筑A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居委会、垃圾收集站、文化活动中心、邮政所等尚未移交,其中邮政所属于成本价移交,居委会、垃圾收集站和文化活动中心属于无偿移交。上述4个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均已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及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手续。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经查,XXX筑项目已于2003年2月25日出让。因此,申请人认为应按照上述规定对XXX筑建设单位延期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为进行罚款的请求于法无据。

另,XXX筑项目于2014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项目配套设施的移交依法应适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的有关规定,但上述规定并无针对建设单位逾期移交公建配套设施的处罚条款,因此,被申请人并无法律依据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申请人的诉求,对XXX筑公建配套的移交情况、确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核实。对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已督促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尽快完成移交工作。且经被申请人介入协调,目前,除属于成本价移交的邮政所外,其余公建配套设施均已移交。因此,被申请人对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作出了协调和督促移交的必要措施,已依法依规尽了指导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和监督的责任。

2.XXX筑小区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存在不按规划功能使用的问题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查,XXX筑小区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存在不按规划功能使用的情况。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的规定,XXX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依法不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此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针对XXX筑小区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存在不按规划功能使用的问题,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信访投诉后随即约谈XX公司项目负责人,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对不按规划功能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为进行整改。目前被申请人正在查处XX公司不按规划功能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行为。

3.申请人在原信访事项中未提出物业服务用房和架空层用途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

申请人在原信访事项中未提出有关要求被申请人就改变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和架空用途行为进行整改和罚款的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和处理。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上述事由和请求,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

4.关于XXX筑人防地下室车位出售和产权问题。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当前,XXX筑A、B区地下室和人防地下室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权属人为广州市XXXX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针对信访复查情况已按规定补充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于2018年1月5日向番禺区信访局提出信访复查。同日,番禺区信访局向被申请人转来《信访复查征求意见函》,被申请人于1月12日就有关事项按期答复番禺区信访局。2018年1月17日番禺区人民政府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通过信访复查程序调整的事项范围,故番禺区政府在信访复查中不予受理。

另,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另外,对于你复查申请反映区住建局针对XXX筑幼儿园、已移交和未移交部分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问题没有进行回复,区政府已要求区住建局就你该诉求重新调查核实,有关办理结果,区住建局将直接答复你。”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就有关问题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2xx号)回复申请人:关于XXX筑幼儿园、已移交和未移交部分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已作出了详细解释。幼儿园、已移交和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有关信访事项一一作出了处理及回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三、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符合法定程序

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1日和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有关事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发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合并回复了申请人,并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2003年2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XX镇XX村xxxxxx平方米土地。

2012年8月3日,广州市规划局以《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批复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明确XXX筑项目配套公建总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主要项目有:社区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幼儿园、托老所、邮政局、公共厕所等。

2012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签订《XXX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约定XXX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事宜。目前,XXX筑幼儿园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穗番禺建验备2017-xx5号),且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正在办理该幼儿园产权划转到番禺区教育局名下的相关手续。

2014年至2015年3月,XXX筑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6年4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签订了《XXX筑B区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办理了XXX筑B区配套的卫生站、公共厕所、托老所、居委会的公建配套移交手续。

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李某通过广州“云信访”向被申请人投诉:“请问移交给政府的XXX筑幼儿园,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证?产权人是谁?能否作为专有部分面积?”

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李某通过广州“云信访”向被申请人投诉:“按照广州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会所,居委会,文化站,老人活动中心,卫生站等在区的规划验收合格以后一年内无偿移交给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请明确XXX筑会所,居委会,文化站,老人活动中心,卫生站是否移交给番禺区住建局?如果没有,请按照广州市规定对XX地产处以三万元罚款。如果移交,是否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2017年11月1日,申请人李某通过广州“云信访”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明确公建配套是政府管理全体业主共有,还是政府所有?公建配套项目面积能否计入物权法所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2017年11月2日,申请人李某通过广州“云信访”向被申请人投诉:“请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明确人防车位可以确权和出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人防车位和人防设备房等能否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

2017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并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

2018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2xx号),告知申请人幼儿园、已移交和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本委认为:XXX筑项目是在2003年2月25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在2012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签订《XXX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开始办理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按照《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以及第九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搭建共享信息的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管系统平台、共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在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过程对公建配套建设移交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监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的监督职责,有权处理申请人的网上投诉。

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1日和11月2日通过广州“云信访”网上信访反映石楼镇XXX筑幼儿园、居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及权属,XXX筑地下室人防车位办理产权证依据等有关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已对XXX筑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情况、使用情况以及人防地下室车位出售和产权问题作出回应,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次,在2018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又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8〕2xx号),补充告知申请人幼儿园、已移交和未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网上投诉问题均已作出答复。

申请人在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1日和11月2日通过广州“云信访”反映有关问题时,并未提及XXX筑架空层和物业管理中心部分更改为商铺出租的问题,因此申请人提出“改变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和架空层用途行为进行整改和罚款”的复议请求超出了本案审理的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委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7〕5xx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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