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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2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0-31 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以下简称xxxx号《复函》),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xxxx号《复函》;二、责令番禺住建局依法依时紧急叫停某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三、责令番禺住建局对“行政决定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非以“信访复函”逃避责任。

申请人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依法处理业委会违法违规行为是被申请人作为区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的方式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为此:一、被申请人在xxxx号《复函》中并未对某小区业委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定性;二、被申请人通过约谈方式口头“将业主意见传达给业委会”,“并明确要求业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非强制措施,不符合上述法规的明确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职;三、被申请人未将处理意见通知全体业主属于“暗箱操作”,不符上述法规的明确规定,违反了物业法规强制性“信息公开”以确保“业主自治”的法理原则;四、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完全推给小区所属街道办,而不对处理结果负责,属于依法不履职,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业委会”)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的经过。经了解,2016年12月22日,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说明》,决定于2017年7月至9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为罢免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2017年4月20日,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的通告》,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至2017 年7月12日针对某小区社区内安防设施改造工程召开书面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为“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

2017年5月1日,业委会发布《关于修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业主大会议题及表决票的通告》,决定将2017年4月20 日发布的通告的议题修改为“1、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2、对安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表决。”

2017年5月10日,业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决定修改会议议题为 “议题:关于安防设施改造。该议题将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2)对安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表决。议题:罢免业主会全体委员。议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并将会议召开时间修改为:2017年5月21 日-2017年7月22日。

(二)被申请人此前已依法就申请人提出的业委会在被提起罢免时行使职权问题,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的问题、业委会擅自使用工作经费以及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等问题作出相关的处理。

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曰向申请人提交了的《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上,并列举了以下的事实和理由:

(1)业委会在被提起罢免时无权行使职权;

(2)安防改造工程表决议题缺少背景资料,导致业主大会表决无依据;

(3)安防改造工程并非必须或紧急项目,业委会强行提起表决没有依据;

(4)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收支预决算以及擅自使用工作经费;

(5)依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委会所提出的安防改造议题不得进行表决;

(6)业委会其中两名委员不具备任职资格,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不合法。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已于2017 年5月12曰向申请人作出《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1 号),认为:业委会仍在任期内,业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常开展工作,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及可以提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在被提起罢免时不能行使上述职责。业委会提出小区安防设施工程改造的业主大会议题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4)项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已于2017 年5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2xx9 号),认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仍在业主投票表决过程中,须使用工作经费,如要求业委会停止使用工作经费,临时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无法解决。因此,申请人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决算报告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视业主大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为妥。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6)项事实与理由,小区所属街道办已于 2017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番x街决字〔2017〕x号),认为业委会委员赵某、朱某妻子彭某未在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与法律无抵触,遂作出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的行政处理决定。

因此,申请人再提出上述事由并要求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和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就申请人所提出的安防工程改造工程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问题,被申请人一直要求业委会及在管物业公司(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2017年3 月21日和29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业委会办公室了解具体情况,并约谈了某小区区在管物业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某小区业委会委员。在约谈时,被申请人对业委会和某某物业作出指导,明确告知小区安全改造事项属于小区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的安全改造事宜必须公开透明,并经合法程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2017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业委会和某某物业送达《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某小区小区安全设施改造有关工作的意见》(番住建函〔2017〕1xx0 号),明确要求其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 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2017年4月7日,被申请人约见了某某物业公司总裁,其承诺暂停小区安全改造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并继续做好小区安全改造项目的方案和预算等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交业委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如业主大会通过将予以实施,如业主大会未能通过则停止实施。

2017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后,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规定,于2017年5月27日向小区所属街道办发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意见》(番住建函〔2017〕2xx1号),认为:一、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示时间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39条和《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第三点的要求。二、超过20%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的临时业主大会增加议题的行为,不符合《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 六章“其他事项”第六点“临时业主大会不得对提交的议案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约定。并向小区所属街道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就上述事项作出行政决定,停止某小区临时大会的一切工作,并在小区内公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指导、协助和监督某小区小区重新启动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工作。

2017年6月22日,小区所属街道办以《关于〈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意见〉的汇报》提出由其直接对正在进行中的业主大会作出停业的行政决定并无法律依据,如作出行政决定,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业主很有可能以其超越职权为由诉至法院,败诉风险极高;认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办法,应引导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一直要求业委会及某某物业依法依规开展工 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缓解矛盾。在处理申请人有关投诉事项上,被申请人始终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做好指导、协助、监督工作。同时,依法以处理意见的形式对属地小区所属街道办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上信访投诉《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的《信访复函》(番住建函〔2017〕xxxx号)并于2017年6月16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委查明: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某小区业委会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告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请求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业委会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最新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临时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修改为:1、关于安防设施改造表决:(1)改造由物业公司垫资,有公共资源收益偿还;(2)是否实施安防工程改造。2、罢免全体业委会委员。3、是否成立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修改为:2017年5月21日至7月22日。由于《通告》的诸多内容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为此,请求贵局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撤销《通告》。……”

2017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紧急行政处理决定》,并于6月15日作出xxxx号《信访复函》,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我局已了解某小区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基本情况,经与小区所属街道办研究处理意见后,我局已约谈业委会工作人员,将业主反映的意见转达给业委会,并明确要求业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工作。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街道办会同我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工作,针对某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有关问题,我局已将处理意见反映给了小区所属街道办。据了解,小区所属街道办正在跟进处理该项目。……”

2017年5月10日,业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业主大会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表决票的通告》:“2017年4月20日,我会向全体业主通告将在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12日召开关于安防改造的书面业主大会。因2016年12月22日,我会向全体业主通告将在2017年7-9月召开关于‘罢免业委会全体委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书面业主大会。为了节省人力、物力,保证上述两个业主大会顺利召开,我会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将上述两个书面业主大会合并召开,并将有关事项要依法交给全体业主进行表决。一、现本次业主大会的议题修改为‘议题:关于安防设施改造。该议题将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1)对社区内安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由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安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垫资,且通过社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偿还;2)对安防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表决。议题:罢免业主会全体委员。议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二、会议召开时间修改为:2017年5月21 日-2017年7月22日……”。

2017年5月27曰,被申请人向小区所属街道办发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某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意见》(番住建函〔2017〕2xx1号),向小区所属街道办提出处理意见。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作出撤销业委会《通告》,被申请人虽以《信访复函》的形式回复申请人,但其实质内容是对申请人请求作出行政处理,是对申请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故xxxx号《复函》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及时对某小区小区业主大会临时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履行对业委会的监督指导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号《复函》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7〕xxxx号《信访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委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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