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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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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35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10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一:吴**
  申请人二:吴**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存在不作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该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吴**和吴**系广州市南沙区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号和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号旁拥有合法房屋。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规划资源公开〔2019〕***号),两申请人始得知其房屋所在地因“广州******工程”被征收。后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得知该项目并不存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要求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之规定,涉案项目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办理合法的施工许可证,因此进行施工系违法施工,应当对于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遂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通过EMS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签收,但是至今没有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作为具有查处违法施工行为之主体,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职责,其行为显然违法,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广州******工程业主单位为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原“广州市南沙区********局”),施工单位为惠州市**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要求对该项目涉嫌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违法施工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被申请人依职能未进行查处。
  二、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依职能未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反映:“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得知该项目并不存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此,“广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并不存在相关的手续和证件,属于违法施工。”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的区县权责清单,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基本编码******),实施主体为“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此,申请人反映要求查处违法施工的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签收《查处申请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答复为由,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但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故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针对申请人《查处申请书》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本局查明:广州******工程业主单位为广州市南沙区**中心(原“广州市南沙区********局”),施工单位为惠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吴**和吴**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穗规划资源公开〔20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得知其房屋所在地因“广州******工程”被征收,以及该项目不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2019年9月8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出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未经批准即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两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2019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认为涉案项目违法施工的查处不属于其职能,故未进行查处,也并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

  本局认为:根据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两申请人于2019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并留有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无论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都有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处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一直未予书面答复,存在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关于“广州******工程”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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