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行政复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14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减轻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金额。
  申请人称:**花园为老旧小区,无维修基金,其中有一栋带电梯的12层楼宇,月管理费7000左右,不足支付两名清洁工的工资支出,加上电梯老旧,经常出事故,维修费年审费用很高,费用分摊到住户,住户又很抵触。因此**花园管理处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和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年5000元的广告合同,用于补贴该栋楼的维修费用。
  2019年11月12日广告悬挂出去,有一户业主投诉到物业二所,要求拆除广告,申请人接物业二所签发的整改通知后,立刻安排拆除了梯里的广告。申请人在整改完毕后也将情况回复了物业二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申请人已做了部分征求业主意见工作。在有个别业主不同意电梯投放广告,进行投诉以后,申请人也立刻进行了整改,及时拆除了广告,没有了经营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
  作为申请人服务的**小区,物管费每月0.6元/平方米,一个月管理费即使全部收齐,才4万多。由于今年疫情也相对影响了物业的整体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收费工作,所收物业管理费还不足员工工资。2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也提到实施援企稳岗、开展暖企行动等方面,创新推出一批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纾难解困。申请人也对上述的问题积极整改,如按此项处罚五万元,给当前申请人这样的微小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该小区当月员工工资都没有着落,小区稳定也受到冲击。因此恳请上级主管部门考虑申请人面临的困难,申请罚款额度降为25000元。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程序合法
  (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管辖的**花园的物业服务企业。2019年12月,多名**花园小区居民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申请人未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擅自加装电梯广告并进行经营。
  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到**花园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花园确有电梯加装广告进行经营的情况。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花园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现场制作了《物业管理调查笔录》,该项目负责人承认,申请人系**花园楼宇电梯轿厢设置广告行为的实施者。
  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月17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花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回函》(以下简称《回函》),《回函》明确,申请人承认了违法行为,并表示已对**花园D栋电梯广告进行拆除。
  基于申请人违法行为真实存在,且申请人已承认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正式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花园进行现场勘验。4月3日,被申请人在海珠区**路**号之**楼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询问了申请人。
  2020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花园的调查情况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0年4月22日,申请人签收了前述2份《告知书》。
  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的陈述和申辩书》,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举办了听证会,申请人派员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人员现场制作了《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听证笔录》。2020年6月23日,听证人员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并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申请人交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综上,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调查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金额合法适当
  (一)基本违法事实的认定。
  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擅自与深圳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电梯广告总计费用为人民币*****元,合同期限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据了解,**花园D栋约有住户160户,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同意书》共40份,《同意书》无落款时间。在不考虑《同意书》业主签名的真实性(即是否业主本人,是否业主签名)的情况下,同意的业主未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规定。
  (二)罚款数额的确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第D107.66.3项,违法情节和后果为轻微: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基于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程序,而非行政处罚实施的前置性条件或行政处罚的一种,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可并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导致多名居民投诉,即已产生危害后果,考虑到申请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被申请人已依法减少行政处罚金额(拟定处罚金额为10万元,最终决定处罚金额为5万元)。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申请罚款金额降为2.5万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已是最低罚款金额,申请人提出将罚款金额降低至2.5万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金额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维持。
  本局查明:
  2019年11月,多名**花园小区居民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申请人未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擅自加装电梯广告并进行经营。
  2019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到**花园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花园确有电梯加装广告进行经营的情况。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花园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现场制作了《物业管理调查笔录》,该项目负责称申请人系**花园楼宇电梯轿厢设置广告行为的实施者。
  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停止占用楼宇电梯公共区域进行广告经营行为,该通知书于2020年1月17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花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回函》,《回函》表示申请人已对**花园D栋电梯广告进行拆除。
  2020年3月4日,被申请人于对申请人擅自占用电梯公共位置投放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花园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两份《告知书》于2020年4月22日送达申请人。
  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的陈述和申辩书》,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2020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举办了听证会,申请人派员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其在收到物业二所的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刻拆除了电梯里的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并提出撤销处罚的听证意见。2020年6月23日,听证人员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10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和深圳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在**花园5部电梯内安装作为广告宣传渠道的“电梯文化镜框”,合同总价*****元,合同计费期限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海珠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权作出涉案处罚。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第D107.66.3项规定:“违法情节和后果为轻微,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在其管理的小区内未取得达到法定要求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深圳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业主大会投放广告,此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害了所服务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已经充分考虑了申请人的违法情形及危害后果,对申请人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适当,本局予以认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妥。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建物字〔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