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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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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24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2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不满意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请求对**(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双合同售房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18年3月购买**(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的广州市黄埔区知识城*****楼盘房屋1套(*栋***),开发商违规采用双合同方式将备案价1277976.51元的房屋以1647384元出售,对此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而不应以合同双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公平为由将责任推卸给买受人,要求买受人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开发商违规双合同售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现对黄埔区住建局答复意见不满意,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答复意见书。理由如下:

  一、案涉答复符合法定程序

  2020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存在双合同违规销售问题》。被申请人于 2020年7月13日作出《受理告知书》(〔2020〕穗开建受字***),该《受理告知书》于2020年7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随后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 ***号),该《答复意见书》已于2020年8月15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0年7月3日,广州市黄埔区信访局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穗埔来邮〔2020〕****号)将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 GZ2007*** 反映《*****存在双合同违规售房问题》的信访件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案涉项目已办理预售手续

  *****项目为**(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销售,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符合法定预售条件的前提下,于2017年9月28日取得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穗房预(网)字第20170***号)。*****自编号1栋的预售许可于2018年1月15日核发,预售证号:穗房预(网)字第2017****号-2号。申请人于2018年3月3日认购*****自编号 1 栋 404 房,销售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项目存在“双合同”违规销售问题。2018年3月3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自编号*栋***房)。随后,申请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装修)》,约定申请人将上述物业委托**公司进行装修。

  根据被申请人日常执法巡查记录该项目对外公开销售,实行明码标价,按“一套一标”进行销售且注明了房源销售状态,项目现场设置了公示栏,公示栏显著位置对该项目的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副本、销售方案、修详规总图、一房一价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开发商存在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捆绑收费的行为。**公司对有关业主投诉“黄埔区*****关于房屋价格、契税、发票”事宜,提交了《情况说明》。

  经核查,*****自编号*栋***房在开售前已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完成预售价格备案,系统备案价格为:1277976.51元,申请人的网签合同的成交价格为1093090 元,该成交价格在备案价格范围之内。因买卖合同、协议是双方依法签订,根据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装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经被申请人核查,《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补充协议(装修)》均未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条款。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公司存在欺骗、强迫业主签订“双合同”的违规行为。

  被申请人在对*****项目进行日常执法巡查、联合职能单位现场检查及各种约谈中,也向**公司强调必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州市商品房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销售,做好提前公示,严格执行“一房一价”,要求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业主各类投诉,及时主动沟通,同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2017年以来,被申请人多次组织召开了辖区内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辖区内在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及开发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被申请人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广州市商品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并下发《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并限期提交自查报告及守法承诺书。

  因此,针对申请人来信反映案涉项目售房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

  (三)关于房屋契税缴纳标准的问题

  关于房屋契税缴纳标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文件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同时,由于房屋契税收缴工作依法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被申请人已指引申请人向区税务局反映情况。

  综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和请求,被申请人在核查后已一一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

  本局查明:2017年9月28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穗房预(网)字第2017***号),涉案的*****自编号1栋的预售许可于2018年*月**日核发,预售证号:穗房预(网)字第2017****号-2号。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申请人对**公司进行日常执法巡查以及企业约谈,未发现**公司存在以捆绑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的行为。

  2018年3月3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向**公司购买广州市***街*号(1栋)***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申请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装修)》,约定**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装修交楼标准》完成案涉房屋的装修并交付申请人使用。

  2020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存在双合同违规销售问题》,并要求对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商存在违规双合同售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20〕穗开建受字***),并于2020年7月17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该《意见书》已于2020年8月15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装修)》《认购书》《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送达回证及投递查询结果、《**公司情况说明》《约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2020 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存在双合同违规销售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受理告知书》(〔2020〕穗开建受字 ***),并于2020年7月17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并于2020年8月15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三、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依法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自编号*栋***房在开售前已在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完成预售价格备案,系统备案价格为1277976.51元,申请人的网签合同成交价格为1093090 元,该成交价格在备案价格范围之内,符合相关规定。其次,申请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装修)》,反映了当事人双方装修等事宜上的意思自治,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申请人认为案涉合同效力存疑的问题系申请人与**公司的合同纠纷,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开展了日常执法巡查、联合职能单位现场检查及约谈等检查监督工作,自2017年以来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辖区内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各企业开展自查并限期提交报告及守法承诺书,被申请人依法对案涉项目进行核查并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销售活动,未发现**公司存在以捆绑或附加条件等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的行为。针对房屋契税收缴工作的问题,由于契税收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答复指引申请人向区税务局反映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认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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