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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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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28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2 10:5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住建复〔2020〕***号,以下简称“***号《处理意见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经审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 年6月30日作出的***号《处理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该对处理意见撤销,并按规定重新核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号《处理意见书》中“关于业主提及的‘双合同’以及对装修协议条款有异议事宜”,被申请人对开发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违反《穗建房产〔2017〕1616号》之二“严格落实商品销售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文件违规分拆房价销售(即市场上统称“双合同”)的行为的调查流于形式,并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公司的购房买卖交易中,只有“购房合同”,并不存在“双合同”即分拆房价的销售行为,然而申请人和其他邻居却收到**公司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和证明装修款即为房款的证据,在仲裁申请中**公司公然声称装修款就是房款,也即房款是被其拆分成预售合同的备案价和装修合同的装修款;同时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楼盘*-****房业主判决结果中明确装修款就是房款的一部分。但被申请人却无视该证据,认定开发商**公司不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且被申请人市场科代表**科长称就算开发商是违规“双合同”也没有相关法规去处罚开发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存在包庇、推诿的行为。

  恳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做出公正核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6月3日,****花园部分业主刘**、左**、黄**等人向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来访,反映****花园存在超出备案价销售、扣押装修协议等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来访业主的投诉材料进行核实,6月30日已向来访业主答复***号《处理意见书》。经核实,本次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梁**、李*不在现场来访登记名单中,两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投诉申请和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亦未对两人作出过处理意见和行政行为。因此,梁**、李*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理意见书》的行政相对人。

  综上,梁**、李*向你局提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理意见书》的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恳请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查明:2018年5月3日,申请人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涉案房屋的总价格为702413元。同日,申请人、**房地产公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和《房屋室内装修确认书》,约定涉案房屋装修的总价款为540211元。

  2020年6月3日,****花园部分业主通过现场来访,向被申请人反映**公司存在超出备案价销售、扣押装修协议等情况,被申请人收取了该等来访业主的举报书,并于2020年6月30日向上述来访业主答复《处理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号《处理意见书》《关于梁**、李*行政复议核查情况的说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室内装修合同》《房屋室内装修确认书》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增城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权受理申请人来访反映的****花园项目销售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出:“本次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梁**、李*不在现场来访登记名单中,两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投诉申请和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亦未对两人作出过处理意见和行政行为。因此,梁**、李*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理意见书》的行政相对人……”,也提交了部分业主的举报书,但并未就2020年6月3日的完整来访情况进行举证,也未提供现场来访登记名单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投诉申请和投诉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申请人系案涉****花园住宅(自编号6#、7#、8#)***路**号*幢**层****号房屋的购房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处理意见书》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另,申请人在举报书提出的投诉举报诉求包括:1、被投诉举报人违反限价政策,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予以查处。2、要求被申请人协调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对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答复。合同当事人对《房屋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与应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一般应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认定,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无法律依据,确实无权对合同是否有效直接作出认定,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先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地产公司存在违反限价政策的质疑,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均未进行明确答复,被申请人作出***号《处理意见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的问题。

  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增住建复〔2020〕***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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