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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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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35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2 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冉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A*-****房屋顶楼天面质量问题《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

  申请人称:关于****A*-****屋面的设置排气管,设计院给出的做法:40mm厚挤塑板保温层,每3000mm*3000mm间距横纵布置并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可满足规范要求,无需额外增加透气管,黄埔区住建局关于屋面构造给出的答复也是这样的,但现场核实****的屋面并未有按照40mm厚挤塑板保温层,每3000mm*3000mm间距横纵布置并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这样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也没有汇集到地漏的装置。申请人要求:1.黄埔区住建局给予的关于天面保温层的排气系统的答复不负责任,相关经办人员未认真核实,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包庇开发商未按照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任。2.督促开发商按照设计院出具的屋面构造做法:40mm厚挤塑板保温层,每3000mm*3000mm间距横纵布置并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这样的施工方案来施工,恢复天面排气系统。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答复符合办理程序要求。申请人冉**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向市住建局反映****天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市住建局将相关信息转给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申请人于 2020 年 10 月 17 日本人签收答复意见,被申请人办理该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二、涉案楼层屋面设置排气管做法满足规范要求。经核查现场和相关工程资料等,**** A* 栋天面排气措施实际做法与设计要求一致,即 40 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3000mm*3000mm 横纵布置,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可满足规范要求。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排气构造非强制性条文,设计单位认为已满足排气要求,未有对其进行增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局查明: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冉**向本局提交信访申请书,投诉****顶楼天面存在质量问题,信访编号LF****。信访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为“我是广州****A*-****的业主冉**,名下所属房屋为顶楼,一直被漏水渗水问题所困扰。现发现**未按施工图在楼顶做排气系统,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五章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有屋面必须设置排气系统,但**未做天面防水隔热屋的排气系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故投诉现有以下问题:1.**未做天面防水隔热层的排气系统,是如何通过验收的?2.因**未做防水隔热层的排气系统,导致我的房屋一直被渗水、漏水困扰,天面暴裂,故需恢复排气系统,在保温层中增加排气系统。而不是在保温层中打入木楔子,将排气管固定其上,弄虚作假,需要按照规范施工,在保温层中增加排气管(非立式排管)。”

  2020年8月26日,本局将信访事项转被申请人办理。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2020〕穗开建受字***号)受理涉案事项。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答复申请人:“您所反映的问题事项(编号LF****),我局现办理答复如下:关于****顶楼天面质量问题,经核,****屋面设置排气管的做法是:40mm厚挤塑板保温层,每3000mm*3000mm间距横纵布置并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可满足规范要求,无需额外增加透气管,详见设计院出具的屋面构造做法说明(见附件)。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屋面排气构造非强制条文,设计单位认为已满足排气要求,未有对其进行增设。”附件为本案****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御府项目屋面构造做法的说明》,附件载明“本项目住宅塔楼的上人平屋面构造做法如下:……3、4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3000mm*3000mm横纵布置(上铺土工布隔离层150G/M2),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其中做法第3点要求设置4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通常做法用建筑夹层板设置盲沟兼排汽功能,现做法每3000mm*3000mm间距横纵布置并相互连通,汇集到地漏,可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的要求,无需额外增加透气管。”该《答复意见书》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10月14日,涉案项目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将2017年10月14日进场,拟用于广州市**亨元岗地块住宅自编号A*栋(即申请人所述****A*栋)屋面的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结果上报。报审表附件《工程材料清单》列明,屋面所使用材料名称为XPS挤塑聚苯板,材料型号规格为X250 40mmB1级,材料品牌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载明“此证书是用以保证****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挤塑式保温板已通过国家标准,是在****质量保证体系下进行生产和检测的,产品质量指标符合GB/T10801.2-2002的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公司质量部存档,代客户查询。”同日,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进场的进场前审查意见。2017年10月21日,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使用的使用前审查意见。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通用表式二)(GD-C4-611/001)载明,A*栋层面保温层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具体情况为:1、抗渗混凝土结构屋面结构板;2、找平层用2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3、4mm厚聚氨酯防水卷材;4、40mm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3000mm*3000mm横纵布置。

  2019年4月29日,涉案项目建设单位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黄埔区亨元岗地块住宅(自编号A*栋、A*栋、A*栋、A*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3、规划、公安消防、民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2019年4月30日,备案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穗埔建验备[2019]***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本局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反映了****顶楼天面未做防水隔热层的排气系统,被申请人就此作出《答复意见书》(〔2020〕穗开建信处字***号),答复内容是引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关于****御府项目屋面构造做法的说明》,转述设计单位对涉案项目屋面排气系统的做法。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栋住宅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可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仅是客观的转述,告知申请人设计单位对涉案项目屋面排气系统的具体做法,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益也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其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议中提出涉案项目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鉴于其在信访反映时并未提出该问题,因此该事项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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