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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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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37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2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马某等12人

  被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开更新函〔2020〕***号),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开更新函〔2020〕***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黄埔区**街**村成员或在**村有房屋或宅基地,自2019年,**村已列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19年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二批),在旧村改造过程中,为核实旧村改造项目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9月通过EMS邮递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1.该项目涉及地块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2.该项目涉及地块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旧村改造模式。5.**村旧村改造拆旧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6.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的相关记录。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区间。7.项目实施方案听取村民意见的情况及听取意见后的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8.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情况、表决率。9.该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该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分期签约情况及相应签约率。11.该项目由征拆主体委托村集体及合作企业先行收购安置的委托书。12.该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改造意愿等事项征询村民意见的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率、提出的改造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穗开更新函〔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称:经核,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由被申请人发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以下内容为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和全区更新改造项目改造前期工作,指导项目成立公众咨询委员会或村民理事会,指导旧村改造意向征询和旧城改造第一轮征询等工作;指导项目开展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确认、实施方案编制,组织改造方案征求意见及审查工作,负责旧村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工作;指导改造主体做好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编制上报工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编制规范和收件办案标准;指导开展全区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征求意见及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政府主导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牵头论证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产业定位;指导开展全区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表决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报批工作;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微改造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涉及旧城改造的内容被申请人应根据工作职责向申请人公开,然被申请人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为由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权益,为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负有公开义务的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三旧”改造涉及用地报批工作办理试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规定,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办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待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按程序办理。《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加强“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用地报批工作的函》(穗更新函〔2018〕***号)规定,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被申请人尚未收到涉及**村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申请材料,现阶段被申请人没有制作或获取与**村旧村改造项目相关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另外,被申请人不属于行使土地征收方面行政职权的机关,未对涉案项目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亦未制作或获取征地公告、拆旧建设项目立项等与征收集体土地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规定,旧村改造项目可以采取征收储备、自主改造、合作改造三种模式进行改造。征收储备是指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相关改造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程序确定后报政府审批。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旧村改造模式”的政府信息。

  (三)涉案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正处于编制阶段,被申请人尚未收到改造主体申报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制作或获取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改造意愿等事项征询村民意见的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率、提出的改造申请”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旧村改造事项进行征询意见、表决的信息,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该类信息。

  综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黄埔区**村旧村改造拆旧”建设项目涉及的: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旧村改造模式;5.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6.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的相关记录及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区间;7.项目实施方案听取村民意见的情况及听取意见后的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8.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情况、表决率;9.该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安置补偿协议分期签约情况及相应签约率;11.该项目由征拆主体委托村集体及合作企业先行收购安置的委托书;12.该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改造意愿等事项征询村民意见的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率、提出的改造申请。”等信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此类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形成的信息,并且被申请人也指引了申请人向**村经济联合社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之后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局查明:

  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因“黄埔区**村旧村改造拆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拆迁事宜,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所需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1.该项目涉及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该项目涉及地块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该项目涉及地块由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旧村改造模式;5.**村旧村改造拆旧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6.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的相关记录及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区间;7.项目实施方案听取村民意见的情况及听取意见后的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8.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情况、表决率;9.该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该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分期签约情况及相应签约率;11.该项目由征拆主体委托村集体及合作企业先行收购安置的委托书;12.该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改造意愿等事项征询村民意见的会议记录、表决通过率、提出的改造申请。

  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申请材料,并于 9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制作相关信息,其可向**村经济联合社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

  另查明,案涉项目的实施方案仍处于编制阶段。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局提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9月2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12项信息材料是由集体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制作形成的,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留该信息材料。其他要求公开的信息,案涉项目的实施方案还处于编制阶段,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已告知“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申请人可向**村经济联合社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已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及说明义务,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开更新函〔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局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开更新函〔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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