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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1〕14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下称“施工许可证”),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在地的村民,在涉案地块上承包有土地、曾拥有合法的住宅。自2018年6月时起,所在村庄的村干部,便打着旧村改造的旗号,没见发布《征地公告》,未见《征地批文》,更未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完善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并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农用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开发的。村干部在涉案农地和强拆的废墟上,到处张贴着,落款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是想显示强征、强拆已经合法化。为此,申请人对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表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恳求得到处理或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非本行政复议案的适格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需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黄埔区**街**社区经济联合社(下称“**经联社”)的申请,向其“**社区**村旧村改造复建区项目南地块住宅 4、5号楼”项目作出施工许可证,准予施工。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该施工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其他直接相关方。该施工许可证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申请人所称的强行拆迁行为与该施工许可证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所主张的,实质上是其认为征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方主张权利,而非被申请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请求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定程序

  2021年3月5日,**经联社通过本局信息交换平台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等办证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社区**村旧村改造复建区项目南地块住宅 4、5号楼”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审核,被申请人认为**经联社的申请资料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被申请人于3月8日作出施工许可证,并于3月16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施工许可证未超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限要求,亦符合该条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作出施工许可证符合办理要求

  **经联社申请涉案项目施工许可证时,按房屋建筑工程“两阶段”申请办理,**经联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承诺限期补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并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承诺函。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 版) 的通知》(穗建改〔2020〕11 号)第三条规定: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区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经联社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0年9月18日作出,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商务兼容商业用地、中小学用地、公园绿地、道路用地。因而,涉案项目具备了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施工许可证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农用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开发”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贵局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施工许可证。

  本局查明:

  2021年3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街**社区经济联合社、广州黄埔区**更新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了以下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同意**社区**村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南地块设计方案的复函》《非国有投资项目承诺函》《**社区**村旧村改造复建安置区南地块委托建设协议》《**社区**村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南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人员资质证书及身份证(含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关于施工图审查意见限期补齐承诺函》、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关于《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限期补齐的承诺函>等资料文件。经审查上述资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建设单位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本局认为: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1年3月5日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经核查确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的行政许可决定。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期限,程序合法。

  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的规定,案涉工程是按房屋建筑工程分“两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中“±0.000 以下”阶段办理的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1、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2、用地手续。备注: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2月1日后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区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农转用手续,均可作为用地手续;3、规划手续。备注:指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批文;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注:①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按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办理。②不属于依法招标项目的,可以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属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非国有投资项目承诺函》下载格式文本填写,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③合同需提供正本原件(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如属代建工程须同时上传代建协议或合同);5、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安全考核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7、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本案中,广州市黄埔区**街**社区经济联合社和广州黄埔区**更新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上述规定,已具备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被申请人发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的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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