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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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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27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4:4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伍*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伍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称:

  2020年6月28日晚,同栋楼业主发现广州市番禺区********栋**楼全层拆除房屋之间墙体。次日,物业临时召开业主大会,很多业主因工作无法参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也参与了该会议。物业总经理证实12楼的施工图纸未申报,属违规施工。在该楼层大面积改变楼宇结构,11楼有1户住户的窗户破裂。2020年7月5日,业主通过12345投诉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楼宇内部改建问题,相关部门回复称该施工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但在施工期间有些楼层已经出现墙面破裂。2020年7月8日业主到番禺区信访局进行投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具有对“****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建设单位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申办施工许可证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番禺****木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城*公司承租****12**-12**房,面积共计1387平方米作办公用途。

  建设单位城*公司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了办理****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关于****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穗番禺建验备2018-***号)、《装修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非国有投资项目承诺函》《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建造师资质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陈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关于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建设单位城*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广州市番禺****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的规定,****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建筑面积为1387平方米,依法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强制要求提供监理相关资料。因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已满足《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中关于“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城*公司提交的申办施工许可证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人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被申请人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合法。

  2020年7月17日,建设单位城*公司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了办理****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当天在联审平台中提出修改意见。城*公司在修改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提交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同意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被申请人的审批程序符合《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中“压缩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压减至6项,审批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的程序性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核发涉案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施工许可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敏*****公寓业主此前分别通过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多次投诉反映敏*****12层办公楼危险施工、房屋安全等问题。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不服的可循其他途径解决。经鉴定,若确因建设单位的装修行为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可循民事途径解决。申请人据此要求撤销施工许可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施工许可证,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局查明:

  2020年7月17日,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了办理****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以及相应的申请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在联审平台中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7月24日,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修改后再次提交申请。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申请时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关于****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穗番禺建验备2018-***号)、《装修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非国有投资项目承诺函》《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建造师资质证书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陈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关于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的承诺说明》、建设单位城*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证明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齐全,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于2020年7月24日向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号。

  另查明,申请人系敏*****公寓的业主。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施工许可证前,申请人等业主通过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多次投诉反映敏*****12层办公楼危险施工、房屋安全等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组织****公寓物业、部分投诉业主代表及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代表召开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具有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职权。

  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规定:“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证办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本案中,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交了办理****12层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申请,经过修改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合法,本局予以认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的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2.0版(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事指南》第三点第(四)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收件资料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本案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向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纸未公示、施工过程无监管以及违规施工等问题,属于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并非法定的撤销案涉施工许可的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向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至于申请人等业主提出投诉称广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导致申请人等业主房屋损坏等问题,申请人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被申请人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影响房屋安全的施工,一律限期整改,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强化现场与市场联动、监管与处罚并重。加强宣传教育,督促施工各方责任主体把各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因施工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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