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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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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36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隆**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9月17日向其作出的《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不服,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项目的合同欺诈行为立案查处,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

  一、关于购置南沙*****项目房屋的经过。

  因受到代理机构广东**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所谓“*墅”理念的蛊惑,申请人在该代理机构的指引下,于2017年12月30日,同时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出于对**品牌的信任,申请人在签合同和协议时并没有斟酌其中的条款;其后,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但却没有将《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交付给申请人,而是告知申请人交完装修款后再向**领取,同样是出于对**的信任,申请人对代理机构的安排也并没有异议。直至 2019年12月31日,当申请人交完最后一期装修款后发现,相关的装修工程不仅与售楼时的样品房明显不符,而且在距申请人购置的*栋***房门前不足10米的小区路面上,设置了长约5、6米近一人多高的地下停车场排风口直接封挡了 *栋***房屋大门和湖面的景观。申请人随即书面要求**停工整改并提供《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文本和相关的设计图纸,但**却一直不予理睬。经过查阅其他购房人的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后发现,服务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的第6项有这样的约定,即“相关的设计建议、装修方案、经甲方(指购房人)确认后,由乙方按方案和标准进行装修,甲方应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确认装修方案的合法性,乙方并不对该装修的合法性负责,如因甲方违规装修受到相关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获悉这个条文后,申请人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利用申请人对其品牌的信任兜售涉嫌违建的“*墅”,却又将违法、违建的法律责任推在了申请人头上,这既构成对申请人的欺诈,也逃避了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有鉴于此,申请人就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正式提出了投诉举报,要求该局对*****项目工程的违法装修和合同欺诈行为问题立案处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经过。

  如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正式提出了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法立案处理;在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和2020年8月6 日向我局致函,要求我局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答复,视为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用信访答复函的形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既不符合程序,也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用信访答复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见,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却在答复称“该项目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是否存在违建加建改建的问题,以规划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我局已转达您的诉求至开发企业,要求合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被申请人如此操作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仅是在推卸其监管责任,也是在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而且还要求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协商解决,这无疑是要迫使申请人与虎谋皮!从*****项目整个预售过程的事实表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代理机构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购房人实施欺诈。相应的监管部门对此如果视而不见,拒绝履行监管职责的话,不仅损害***项目购房人的利益,也将会损害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栋***厨房烟道货不对版问题,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该《关于吴**事项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信访事项的问题。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总编号:*****),信访人为“吴**”,信访事项为“反映南沙区*****项目交易问题”,并附有相应材料。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答复申请人符合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并要求协商解决的问题。2020年1月22日,隆**以隆某、吴**代理人的身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对*****花园涉嫌合同欺诈、侵害购房人权益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予以收文登记。经调查研究,*****项目已通过了规划验收,并且业主与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装修改造服务协议,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的事实依据不足,并且申请人提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诈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对此,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已信访终结的”的规定,多次电话告知隆**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处理结果后,在后续沟通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双方矛盾较为尖锐,因此要求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妥善解决业主矛盾纠纷。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问题。

  本局查明:

  2017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东侧*****花园*栋***号房屋,并委托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对该房屋整合装修。

  2019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公司和**建设公司发出《停工整改通知》,要求案涉两家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立刻停止相关的施工装修工程,并对临湖一线*墅厨房排烟口的位置重新设计、整改。

  2020年1月7日,申请人向案涉两家公司发出《关于南沙***项目装修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重新设计安排前排*墅厨房油烟排放口位置,不得将其建在大门花园内;向申请人提供现行施工的设计图纸和开放工地现场以及交付《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的合同文本。

  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我局转来的《广州“云信访”信访事项登记表》(信访总编号:*****),信访人为“吴**”,信访事项为“反映南沙区*****项目交易问题”,并附有相应材料,投诉*****花园项目涉嫌合同欺诈、侵害购房人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项目的装修工程予以监督处理并责令两被举报单位涉嫌合同欺诈的行为对其予以赔偿。我局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第*****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将其信访事项转被申请人处理。

  2020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答复申请人:“关于您反映*栋***房厨房烟道货不对版问题,经核查,厨房烟道原本设计为在一楼位置排放,由于部分业主担心排烟管影响日常生活,后经与小区业主沟通,已将油烟管改至临近屋面位置排放,目前业主暂无异议。该项目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是否存在违规加建改建的问题,以规划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我局已转达您的诉求至开发企业,要求合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和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认为其中存在欺诈、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关于吴**事项的答复》已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穗规划资源核实〔2019〕***号,认为上述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同意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根据2019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到案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显示,案涉房屋的油烟管的改造工程已完成。

  本局认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案涉*****项目房屋已于2019年5月30日获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穗规划资源核实〔2019〕***号),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规划验收。申请人反映案涉房屋*栋***房厨房油烟管设置已完成改造,被申请人引导申请人就《无忧安居家装整合服务协议》合同争议循民事途径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吴**事项的答复》(穗南住建信件办〔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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