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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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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4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4:5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20〕****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本局依法撤销番住建函〔2020〕****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新村**居*座19**室内改建问题等处理意见,现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19**装修后入住现状的事项。

  事项一,18**卧室上方有上下水管道,存在漏水隐患,彻底违反国家住宅设计强制性规范,导致如下影响:1.楼上用水,在小卧室、主卧室均能听见洗手间用水设施发出的排水声音洗手池垂直排水打在卧室上方的地板上,半夜11点至凌晨6点期间都存在有楼上老人起夜去洗手间后发出的管道噪声、水管声传到卧室里。小卧室墙壁明显有轰鸣声。经常是听到老人用完洗手间返回卧室踩在木地板上的脚步声后再也睡不着了;2.18**女主本人坚持跑步锻炼身体,从来不失眠,自从19**从2020年5.1劳动节搬进来入住后,18**夫妇半夜经常被噪音吵醒。最近2个月,严重影响睡眠。这个噪音也许不能达到夜晚噪音分贝30,但是在寂静的夜晚从墙壁隔墙传来,严重影响健康,目前女主经医疗诊断:严重焦虑;3.18**业主和17**业主配合在晚上10点做了测试:18**业主使用洗手间设施,17**业主在卧室完全听不到任何声音。因此,请住建局、设计院、规划局协调如何确保当前结构设计下从技术上实现:19**洗手间用水停止对本人家庭身体健康的持续侵害;请住建局查勘19**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彻底清除违反施工要点带来的隐患及影响。

  事项二,19**的洗衣机、烘干机、生活用品池等排水全部连接生活阳台地漏,造成开发商预留的洗衣机排水管闲置不用;厨房、洗衣生活排水和卫生间排水全都走了地漏排水管;改变了地漏管道用途。对申请人造成如下影响:1.由于19**生活阳台水池水龙头到地面垂直1米加地漏垂直80厘米到楼下空间,(从楼上地板到楼下生活阳台可见管道长度估计),用水排水垂直180CM直接打在地漏管声音相当大。经过多次投诉,在物业规劝下已经变小,不一定够白天的噪音标准分贝45。但排水量频次太多,从早上5:30到晚上10:30 随时都有可能使用,并且在客厅清晰可听见,严重影响小孩大人学习看书等日常安静的环境;2.一般情况下家庭厨房连接生活阳台使用地漏几率很小,即便有水也是地拖就解决了。请住建局查勘19**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事项三,19**业主在2020年5月10日自述家里有大量白蚁,平时夜晚开窗开灯,导致白蚁引入室内着窝,违反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对申请人造成了如下影响:1.18**在2020年9月6日洗手间发现大量白蚁,进而发现淋浴门槛石松动,洗手间门蛀了;2.2020年9月7日在厨房发现大量白蚁;3.18**在目前所在地居住至今快17年了,以前从来没有白蚁,家里长期有清洁卫生钟点工,蚊虫都很少,暂时自行找住建备案的白蚁防治公司诱杀白蚁,预防处理;4.19**业主在5月10日微信表明家里很多白蚁,长期白天夜晚开窗散甲醛。物业专员微信也表示19**业主在搬来之前的家里也有大量白蚁。请住建局查勘19**是否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事项四,厨房改动防水层,没有做防水,导致漏水,违反了《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住宅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4.10.11: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和《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请住建局查勘19**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关于物业管理失职事项。

  事项一,物管知道19**在2019年6月前将工人房改建为洗手间在18**小卧室上方,没有告知利益相关方18**,以及上级主管机关,在18**业主给了“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后继续纵容19**装修错误行为持续侵害18**业主,物管的行为导致1081存在漏水的隐患,造成如下结果:1.2019年5月,19**排污管在18**生活阳台空间范围内漏水;2.2019年7月,18**洗手间漏水。3.2019年9月,18**小房间屋顶渗水。对申请人造成如下影响:1.18**在目前所在地居住至今快17年了,以前从来没有白蚁,家里长期有清洁卫生钟点工,蚊虫都很少;2.18**在2020年9月6日洗手间发现大量白蚁,进而发现淋浴门槛石松动,洗手间门蛀了;3.2020年9月7日在厨房发现大量白蚁。因此,申请人提出如下诉求:1.物管包庇业主违规装修给其他业主带来伤害该有何预防或处罚措施?民生问题,希望物管上级部门履行监管责任;2.统计19**装修管理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管理服务费2-3倍罚款。

  事项二,开发商/物业“住宅质量保证书”违规:没有包含白蚁包治期内容,取而代之“房屋白蚁防治须知”,无期限,实际上没有履行白蚁防治的义务。造成了如下结果:1.物管书面回复:没有白蚁包治期;2.“房屋白蚁防治须知”发出单位:广州市**白蚁虫害防治有限公司2014年已经注销;3.根本没有执行每年按规定接收白蚁检查一次;4.物管拒绝告知“房屋白蚁防治须知”提到的“合同预防范围及期限”。对申请人造成如下影响:1.18**在目前所在地居住至今快17年了,以前从来没有白蚁,家里长期有清洁卫生钟点工,蚊虫都很少;2.18**在2020年9月6日洗手间发现大量白蚁,进而发现淋浴门槛石松动,洗手间门蛀了;3.2020年9月7日在厨房发现大量白蚁。申请人提出如下诉求:1.请查勘物业“合同预防范围及期限”的备案资料并告知诉求方;2.“房屋白蚁防治须知”发出单位注销后,物业是否应该通知业主合同变更方?

  事项三,装修商和19**业主坚持认为18**卧室上方上下水管道早就存在,物业专员不否认,导致18**存在漏水、渗水的隐患。造成如下结果:1.设计院明确回复:19**洗手间设施在18**洗手间标准层以内;2.物业专员提供的19**设计图和设计院不一致;3.18**曾经到楼上参观前业主洗手间设施在18**标准层以内。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为:卧室上方有上下水管道。因此,请物业提供19**设计图,竣工施工图参考现状。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番禺区****居*座19**房业主私自改变洗手间及下水管道位置的问题,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20〕****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定行政职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反映番禺区*****居*座19**房业主私自改变洗手间及下水管道位置问题,要求19**房业主整改,并要求相关职能单位确认19**房业主是否违法。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关于*****居*座19**房私自将卫生间及下水管道改在申请人卧室正上方位置的问题。

  经查,申请人是番禺区*****居*座18**房的业主。*****居*座19**房为复式单位。19**房于 2019年3月25日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广州市番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装修申报,当天取得装修许可。2019年6 月9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发现19**房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将工人房改变为卫生间的行为,随即向19**房发出《装修违例通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12345热线投诉反映 19**房业主将厕所改建至卧室的位置,正对18** 房的卧室,导致排污管受损等问题。2019年6月14日,19** 房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9年6月19日前恢复该单位所有违例项目,自行进行整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 2019年6月25日到19**房现场进行勘查,发现19**房确实存在将房间改建为卫生间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房屋天花存在渗漏的情况。19**房业主表示会进行整改,并联系申请人协商赔偿问题。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和 2019 年9月19日再次到19**房进行现场勘查。19**房已将房间的排污管拆除,并对首层卫生间进行储水试验以确保不再渗漏。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到19**房进行现场勘查,19**房已完成整改,将原来改变用途的部分恢复原状,且19**房首层卫生间的位置与规划图纸一致。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19**房卫生间下水管道设在申请人卧室正上方,19**房使用时管道产生明显噪声并有漏水隐患的问题,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调取了****居*座的规划平面图。平面图显示,****居*座19**房复式首层的卫生间在规划设计上与申请人的房屋卫生间存在错位的情况,导致管道噪声会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影响。为此,被申请人向****居*座的设计单位广州市番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征询意见,**设计院于 2020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居18层某住户对于上层卫生间位置投诉的回复》,认为虽然19层的卫生间部分面积超出了18层卫生间的范围,但在进行房屋设计时,番禺尚未执行建筑设计强制性标准,且工程验收时进行了试水检测没有渗漏现象发生,因此工程验收合格。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 19** 房业主将下水管道改回原位置,物业加强小区的装修管理,同时相关职能单位确认 19**房屋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的情况,19**房首层卫生间的排水管和供水管均在卫生间的范围内,卫生间的管道布置属于业主装修设计的问题,暂未发现19**房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室内装修装饰有关规定的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于 2020年10月23日约谈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其加强对小区住宅装修的材料审核,加强排查小区违规装修情况,发现违规改建情况要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业主处理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如申请人认为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可循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规定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

  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反映番禺区****居*座19**房业主私自改变洗手间及下水管道位置的问题。广东省信访局于2020年9月15日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广州市信访局办理。广州市信访局于2020年9月15日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办理。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当天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20〕***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 2020年9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随后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20〕****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于2020年11月7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局查明:

  2019年3月25日,****居(以下简称“涉案小区”)*座19**房业主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广州市番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交《****屋宇装修申报表》。同日,**物业公司出具《****屋宇装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装修负责人为廖某。

  2019年6月9日,**物业公司屋邨管理处向涉案小区*座19**房业主/装修商发出NO.*****号《装修违例通知书》,要求其对“工人房改变为洗手间用途”的违例问题,在2019年6月9日前按规定改正至恢复原貌。该《装修违例通知书》的业主/装修商签收栏显示“工人拒签”。

  2019年6月14日,涉案小区*座19**房装修负责人廖**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9年6月19日前恢复19**房所有违例项目。

  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到涉案小区*座18**房、19**房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情况显示,19**房首层工人房改建为卫生间、18**房天花排污管连接处存在渗漏。

  2019年6月28日、2019 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到涉案小区*座19**房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情况显示,19**房首层工人房的排污管已拆除。

  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向广东省信访局提出信访投诉,反映**居*座19**房业主在2019年5月装修房屋时,私自将洗手间及下水管道改在申请人卧室正上方位置,使用时管道产生明显的噪音并有漏水隐患,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要求19**房业主将下水管道改回原位置,物业加强小区的装修管理,同时相关职能单位确认19**房屋是否违法。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信访局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广州市信访局办理;同日,广州市信访局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办理;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当天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信访事项转被申请人处理。2020年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20〕***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 2020年9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到涉案小区*座19**房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情况显示,19**房已完成整改,将原来改变用途的部分恢复原状,且19**房首层卫生间的位置与规划图纸一致。

  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20〕****号),答复申请人:“区信访局转来您反映****居*座19**号室内改建问题的投诉事项收悉。我局随即派人调查,现将处理意见回复如下:一、关于您反映****居*座19**房私自将洗手间及下水管道改在来访人卧室正上方位置的问题。根据我局向区规划部门调阅的**新邨**居*座规划平面图显示,**新邨**居*座19**房复式首层的卫生间在规划设计上与18**房卫生间存在错位的情况,现场勘查的**居*座19**房首层卫生间位置与规划图纸一致。您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建议咨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二、关于您反映要求 19** 房业主将下水管道改回原位置,物业加强小区的装修管理,同时相关职能单位确认 19**房屋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居*座19**房首层卫生间的排水管和供水管均在卫生间范围内,卫生间的管道布置属于业主个人装修,暂未发现卫生间的装修工程违规拆改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我局已要求广州市番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强对小区住宅装修的材料审核,加强排查小区违规装修情况,发现违规改建情况要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业主处理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如果您认为个人利益收到损害,可循司法途径解决。”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11月7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为涉案小区*座18**房业主,涉案建设项目****C*-*地块S*型*号住宅楼于2004年1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本局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受理涉案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小区*座19**房于 2019年3月25日向涉案**物业公司进行装修申报,取得装修许可。2019年6 月9日,涉案**物业公司发现涉案19**房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将工人房改变为卫生间的行为,向涉案19**房发出《装修违例通知书》。2019年6月14日,涉案19** 房装修负责人出具《保证书》,承诺在2019年6月19日前恢复该单位所有违例项目,自行进行整改。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到涉案19**房进行现场勘查,确认19**房存在将房间改建为卫生间的行为,要求涉案19**房业主进行整改。2019年6月28日、9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去涉案19**房进行现场勘查。19**房已将房间的排污管拆除,并对首层卫生间进行储水试验。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再次去涉案19**房进行现场勘查,19**房已完成整改,将原来改变用途的部分恢复原状。

  另,就申请人要求涉案19**房将下水管道改回原位置以及使用时产生明显噪音问题,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调取了****居*座的规划平面图。平面图显示,涉案19**房复式首层的卫生间在规划设计上与申请人的18**房卫生间存在错位的情况,现场勘查的涉案19**房首层卫生间位置与规划图纸一致。涉案建设项目**C3-*地块S*型*号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发证日期:2004年1月8日)载明:验收合格。涉案19**房的首层卫生间的排水管和供水管均在卫生间的范围内,暂未发现涉案19**房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和室内装修装饰有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3日约谈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11月5日作出涉案答复,同时指引申请人对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纠纷可循司法途径解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三、申请人提出的涉案19**房生活阳台排水、厨房改动防水层和白蚁防治问题,并未在2020年9月11日的信访投诉中提及,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

  此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20〕****号),符合《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程序规定,本局予以认可。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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