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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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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50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杨*反映物业选聘事项的复函》(花住建来访〔2020〕***号,以下简称:“***号《复函》”),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管资格,取消其非法私自获得“双过半”的正当性。

  申请人称:

  2020年3月31日***小区**物业退出小区管理,居委贴出公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报名。”事后,居委主任又在业主群反口说已有物业公司在1月份报名。前言不搭后语,涉嫌严重操纵物业选聘。事后在2020年7月10日公示的两家物业其中一家已经承认,其最早第一次提交方案是在4月份,证明居委在说谎。2020年7月21日,**公司说自己弄出来了又过半。此双过半是在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非法违规弄出来的。有业主反映,物业老板有向业主利益输送,还有业主反映有代签的,而现在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已经停止召开,业主表示不再选聘物业公司,**公司的双过半应为无效。

  ***号《复函》所述“目前,***小区在管物业为**公司,该公司为**小区某业主通知其进场代管。”根据最新出台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代管期限最高是6个月,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一直让其代管的结论应为无效。而且是某业主通知其进场代管,不符合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是要过半业主同意乃至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这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没有得到过半业主乃至更多业主同意,是私下决定,不合法,是非法代管。从5月份到12月份,已经非法代管8个月,要求撤销**公司的代管资格。

  以上情况可向业主代表李**、业主陈**了解,手机号码分别为:***********、***********。

  关于***号《复函》所述“现该公司已通过自身上门征求业主签名同意的形式,取得了双过半业主签名,同意其继续管理***小区。”这里面有代签情况,可向业主核查。还有就是这是在2020年8月21日,新居委宣布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非法、违规弄出来的。而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已经暂停召开,这个所谓的双过半应为无效。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复函》中内容属于对事实的陈述,***号《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杨*在2020年8月26日来访时,反映的是其所居住的***小区在选聘物业公司过程中,**公司为征求业主同意其代管,上门征集业主签名。因没有第三方监督,**公司在征集签名过程中,采取一些手段让业主签名,因此**公司所取得的双过半签名结果无效。除此之外,申请人杨*未提出其他要求。

  针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答复人在经核查后,将核查所了解的客观情况通过书面复函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向其送达了***号《复函》。

  纵观***号《复函》的两段内容,均是被申请人对核查所得知的客观情况所作的陈述。同时,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的指导和监督并非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且《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故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在***号《复函》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可以核对自己的签名信息。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号《复函》。仅仅是对事实的陈述和对申请人的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

  因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并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且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故申请人杨武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查明:

  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访登记表》,载明:“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小区物业选聘存在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020年7月21日一家竞聘物业单方面发出通知,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让业主去他那边投票。2020年8月21日**居委会发出通知,本小区暂停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物业公司),其实已经撤销了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叫业主去他那边签名的有效性了。2020年8月25日,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单方面发出《***小区物业管理公示》,说双过半业主签名同意本公司物业服务管理,本公司在2020年8月25日正式向本小区公示实施物业管理。其实这个双过半是在没有第三方在场,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完成的,是在物业公司单方面发出通知在7月21日,采取一些手段让业主签名的。而居委已经在8月21日撤销了整个物业选聘的有效性。”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20年9月2日作出《受理告知书》,短信送达申请人。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号《复函》,称:“经核查,***小区原在管物业**物业于2019年12月份发出公告,将于2020年3月31日退出***小区,并将公告资料在小区内张贴,同时报送**居委会。居委会一直推进该项工作,在开展物业选聘流程的过程中,原92名提议选聘物业的业主中,29名业主到**居委会提出不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名确认。**居委会遂于8月21日发出《通知》,明确‘当前提议人数63人未达到业主总人数20%,因此本小区暂停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聘物业公司)’。目前,***小区在管物业为广州市**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小区某业主通知其进场代管。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期间,该公司实际履行了部分代管义务。现该公司已通过自身上门征求业主签名同意的形式,取得了双过半业主签名,同意其继续管理***小区。业主对签名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核对自己的签名信息。”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号《复函》。申请人不服***号《复函》,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局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并非案涉小区业主。

  本局认为: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原《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举报案涉小区物业选聘涉嫌违法的事项具有监督的行政管理职权,应针对申请人来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指导和调处物业管理权移交过程中的纠纷,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但被申请人作出***号《复函》时,并没有没有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也没有针对性的作出回复,更没有查明申请人是否为案涉小区业主。***号《复函》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被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复函》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被撤销。

  本局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反映物业选聘事项的复函》(花住建来访〔2020〕***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申请人2020年8月26日提出的信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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