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行政复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5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

  申请人称

  在2020年11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申请公开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穗国土规划函〔2O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给申请人。且故意混淆是非,把两个不相同的申请事项混为一谈(荔住建信〔2018〕***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借此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网受理号:*****)申请公开上述原市住建委对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经(穗建公开〔202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指引,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编号;荔住建依申请公开回执〔2020〕**号)。上述相关信息情况均是被申请人最初从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及制作、保存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然而,被申请人却违反条例蓄意隐瞒相关信息,不履行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五条、第十条、五十一、五十三条(一)(三)项等相关规定,请贵局对被申请人的(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复议。秉公行政、督促被申请人履职尽责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荔住建依申请公开回执〔2020〕**号)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原广州市住建委对广州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寄送申请人。据中国邮政退件信息反馈,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于同年11月16日退回我局。 2020年11月18日 ,我局通过电话向申请人核实收件地址及联系电话后,再次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的方式、时间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所公开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原广州市住建委对广州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经核查,2018年7月,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钟**信访情况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按信访程序转我局核查并办理。核查信访人信访诉求后,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信访人。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即为我局对广州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全部处理文档。现我局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公开给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提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

  本局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广州市住建委对广州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

  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向其公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

  2020年12月1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7月9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钟**信访情况函》,认为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主要涉及公房管理,转给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答复申请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钟**信访情况函》(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按信访程序转被申请人核查并办理。201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答复信访人。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至正式答复之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原广州市住建委对广州市国规委(穗国土规划函〔2018〕****号)来文的回复情况及相关文档。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向申请人公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荔住建信〔2018〕***号),该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荔住建依申请公开〔202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