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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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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0〕53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规,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申请人称

  1.规划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被变更:

  申请人系广州市荔湾区**新城****公馆(**花园)业主。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官网查询到,市规划局于2018年11月29日向**供电局有限公司颁发了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号,在“用地性质”一栏为空白。

  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再次登录市规划局官网查询的时候,上述“用地性质”一栏从空白变更为供电用地。

  2013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编号为:穗府函(2013)119号,上述文件当中对于110KV**变电站所处的AF******地块的规划为公共绿地,并没有任何关于变电站的信息。

  根据2014年9月2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约定,AF******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G1),用地面积为:15212.5平方米,对于公建配套要求为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为空白,即该变电站为全下沉式建设。

  市规划局作为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在没有任何公示的情况下,直接将110KV**变电站的用地性质从“公共绿地(G1)”变成了“供电用地(U12)”,直接修改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对于AF******地块的规划用途。

  而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编号*****)的颁发前提。

  2.**变电站的建设方案存在明显违规(变压器只批准2台但方案由3台):

  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穗发改核准(2018)11号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中第三条款明确规定项目新建110千伏63兆伏安变压器2台。另查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穗(荔)环管影(2018)14号文,关于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明确该项目为全户内站,主变容量2*63MVA,也即该环评报告是按项目配置2台63MVA为前提条件出具的。但依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穗规划资源公开(2020)****号政府信息公开事情告知书及附件、附图等文件资料图纸,从该政府信息公开事情告知书的附图中可以看出,目前**供电局实施的**变电站建设方案设计图中存在1#、2#、3#主变室,也即项目实际是按配置3台63MVA变压器建设的,明显与发改委对于项目新建110千伏63兆伏安变压器2台的批复不一致,也大大偏离了荔湾区环保局按项目配置2台63MVA为前提条件出具的环评报告,**变电站的建设方案存在明显违规。

  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官网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供电局颁发了《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被申请人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在未查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真实用地性质和建设设计图纸方案存在超规模违规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作为**公馆的业主,**变电站又紧挨着**公馆建设,对申请人而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违规出具《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复议机关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相关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110KV**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后,2020年9月27日依法依规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以下称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土建分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变电站和电力隧道土建工程需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

  被申请人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后,按穗府办规〔2020〕7号文相关规定,只对变电站土建工程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反映的该项目建设2台变压器或3台变压器的问题,不属被申请人审核事项。

  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核,该项目资料齐全。其中用地手续资料为“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荔府会纪〔2020〕**号)和建设单位承诺说明”,非申请人提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号),规划手续资料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0〕***号)”。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设规模,按照穗建改〔2020〕11号文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并于2020年10月12日向建设单位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被申请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本局查明:

  2020年9月23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关于110千伏**(**新城Ⅱ)输变电工程土建分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评审意见的报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注册执业证书》《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高支模专项(方案)报审表》《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报审表》等,申请办理工程名称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土建分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

  一、2020年9月15日区政府会议纪要证明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2020年7月7日,**供电局出具《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承诺建设资金已落实。

  二、2020年2月25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

  三、2020年6月18日,**总承包公司对案涉工程现场进行查勘,6月19日出具《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广州**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10千伏**(**新城Ⅱ)变电站工程(土建分册)[施工招标]工程项目)》,案涉工程“现场已经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工程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具备开工条件”。

  四、2020年6月11日,**供电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案涉工程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为广州**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五、2020年8月24日,案涉工程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且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由广州**建设咨询服务公司审查盖章确认。同时提交**供电局有限公司规划研究中心出具《关于110千伏**(**新城Ⅱ)输变电工程土建分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评审意见的报告》。

  六、2020年7月9日,完成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供电局、施工单位**总承包公司、监理单位广州****监理有限公司审核同意,盖章确认。案涉项目负责人、土建项目(施工)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分别出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相关证书,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另查明,申请人系荔湾区**新城****公馆的业主,2020年9月28日通过本局网站查询得知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本局认为: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变电站和电力隧道的土建工程需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3日收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的申请后,于同年9月27日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并于同年10月12日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符合上述规定。

  三、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以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整体的施工许可证”的要求,本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提交的申请资料,已具备上述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被申请人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关于申请人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地证〔2018〕***号)的意见,本局认为,上述证件并非本局核发,且该证件并非被申请人颁发案涉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资料,故本局对该证件不予审查。如申请人对于上述证件有异议,可以循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局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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