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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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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2〕4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17:3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林**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

  申请人称:因本人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根据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的经营范围,现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总承包是否为均无。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林**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5月31日(5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寄出)作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被答复人于2022年5月31日签收。

  鉴此,我局已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二、我局答复意见事实清楚

  关于确认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问题。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该公司只在营业执照上显示建筑装修装饰及工程设计等经营范围,但不代表具有相关资质,如企业需办理资质,则需另行申请。

  (二)经我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检索,查询不到该公司的任何相关资质信息,确认该公司没有申办任何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

  综上,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答复。我局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建议予以维持。

  本局查明:

  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或其他特征描述为:“查询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的资质,房屋的维修资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资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箱。

  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该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的“广东******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的资质,房屋的维修资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资质”信息,经检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述公司均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将《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发送到申请人在《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电子邮箱:*************。

  2022年6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有《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查询资质截图、电子邮件送达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局另查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查无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信息。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职责,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有权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告知广东******工程有限公司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被申请人已提供截图证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无该公司资质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建局信息公开函〔2022〕**号)。

  申请人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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