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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3〕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0 10:5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三人:黎*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决定书》”),本局已于2023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于 2021年7月 22 日以海建局信访〔2021〕***号文指引申请人到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于2021年10月8日行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全部撤销被申请人的 *** 号文。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多次联系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时隔一年八个月,被申请人至今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因此,申请人再次恳请本局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权利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追究被申请人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仅仅就被申请人2023年5月16日行文的《行政决定书》而言:

  (1)在该《行政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之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发出《通知》给申请人,该《通知》一式两份,一份是申请人在楼下快件堆里捡到,另外一份[中国邮政]发信息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家人已经签收。但申请人并没有任何人签收。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了解,请其出示回执,被申请人拒绝不出示回执。被申请人违反送达的法律规定。

  (2)被申请人2022年11月 11日以海珠建局信访〔2022〕***号文发出《处理意见书》给申请人。申请人在2023年1月17日的《信访文书送达回证》阐明申请人观点。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7日行文发出《催告函》给申请人。该《催告函》正文内没有收件人签章及收件时间,也没有送达人签章和送达时间。被申请人说申请人收到《催告函》不是法律事实。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其出示存档的《催告函》均是空白。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说:“这份《催告函》没有法律效力。”在场的人全部哑口无言,组织会议姓*的女士示意申请人离开,不存在申请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违反送达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处罚成立条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从被申请人发出《通知》到申请人收到《行政决定书》期间,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没有任何一个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多次上门请被申请人面谈,拒不接见。更有甚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先生,躲在办公室也不出来。被申请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处罚成立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应予撤销。

  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局组织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由其行政机关主管责任人及其执法人员参加。建议本局请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公安局刑侦技术部门同志列席。

  三、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须是原件。特别指出提交从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发出《通知》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期间的全部《广州市直管房(住宅)租赁合同》版本和申请人与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签订合同的原件。

  四、申请人恳请贵局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请本局明确告知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到哪个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五、请贵局转告被申请人,申请人2022年1月28日交给被申请人的《关于提供办案人员资料的强烈要求》至今未回复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在答辩时一并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1〕** 号)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通过信访提出异议、申辩后,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以信访答复方式确认房管二所作出涉案房屋收回处理决定合法,程序不合法,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海建局〔2021〕***号)。

  因此,被申请人《答复意见书》(海建局〔2021〕***号)被撤销的原因是处理程序不合法,并不是申请人张**家庭不存在违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上述信访答复时尚未正式启动相关行政处理程序,该《答复意见书》(海建局〔2021〕***号) 是答复申请人诉求问题,并非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鉴此,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违规行为处理,未依照《答复意见书》(海建局〔2021〕***号)进行处理,已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决定书》的法定权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申请人下属单位与申请人张**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 )》属于行政协议。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及《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委办〔2019〕3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指导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统筹开展直管房管理相关工作。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定权限。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核查,海珠区**路***巷*号*** 房(下称涉案房屋)是被申请人管业的直管房住宅,由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即原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进行管理,承租人为申请人张**。

  申请人张**与配偶黎*(第三人)已于 1992 年享受房改福利政策,购买了东山区**路**号之* ***房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 49.8076 平方米。申请人张**享受房改房的情况是已购房改房,配偶有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备案信息,即对房改面积不足部分,已按货币补差形式予以补足。

  2005年6月16日,张**与第三人黎*购买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建筑面积为 66.7438 平方米,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有房屋份额为二分之一。

  2015年11月20日,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变更登记为第三人黎*名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规定,张**家庭在已足额享受房改福利且拥有私房的情形下,不应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因此,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规定,通过 EMS 向张**邮寄送达《通知》并在邮寄单备注为《通知》,要求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如逾期仍未履行的,被申请人将启动行政处理程序收回涉案房屋。根据 EMS的签收记录,张**于 2022年9月2日收到该《通知》。为确保张**能收到该《通知》,被申请人分别邮寄到涉案房屋海珠区**路***巷*号***房,张**现居住地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邮寄单均显示已签收。

  2023年4月7日,因张**未按通知要求履行,被申请人通过 EMS 向张**发出《催告函》,并在邮寄单备注为《催告函》,要求其自收到《催告函》之日起15日内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如逾期仍未履行的,被申请人将依法收回涉案房屋,并按每月 327.84 元的标准追缴房屋占用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根据 EMS 的签收记录及妥投证明,张**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该《催告函》。为确保张**能收到该《催告函》,被申请人分别邮寄到涉案房屋海珠区**路***巷*号*** 房(邮寄单显示家人签收),张**现居住地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邮寄单显示本人签收)。

  2023年5月16日,因张**收到《催告函》后未按要求履行且未提出陈述与申辩,被申请人通过 EMS 向张**发出《行政决定书》,决定:1.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腾空交还海珠区**路***巷*号***房:2.逾期不腾空交还房屋的,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按每月327.84元的标准缴交房屋占用费,直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根据EMS 的签收记录及妥投证明,张**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行政决定书》。为确保张**能收到该《行政决定书》,被申请人分别邮寄到涉案房屋海珠区**路***巷*号***房、张**现居住地海珠区*****路***号***房,两个邮寄单均显示本人签收。

  鉴此,被申请人在核查申请人承租直管房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未遵守租赁合同规定的事实后,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催告函》,要求申请人交还房屋。在异议期限内,申请人也未按要求提出申述、申辩意见,要求申请人交还房屋。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调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合法适当

  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承租户因情况变化,原租房屋有宽余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租用房屋进行调整,或收回宽余部分。

  《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府〔1999〕11 号)规定,凡房改购房后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的职工,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均可按照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或者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办法调整住房。但自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穗房改〔2000〕4号)规定,对已参加了房改购房的职工家庭,如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应该退出;暂不能退出的,必须以市场价购买或以市场租金计租。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二十条第3项规定,本人或共同居住的人员没有自有产权房屋,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经核查,张**及第三人黎*已足额享受房改福利,且名下拥有私房,已违反法律法规及未遵守租赁合同规定,不符合承租直管房条件。经通知、催告,张**仍未交还房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

  鉴此,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印发<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作出《行政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合法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符合法定权限,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合法适当,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维持。

  本局查明:

  涉案房屋产权证(“统字*****号”)载明涉案房屋地址“海珠区**路***巷*号”,所有权性质为“公产”,所有权人为“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证机关为“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注载明“该房地委托海珠区房管局管理”。

  2016年2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二所(其职能由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承接,以下简称“房管二所”,即甲方)与张**(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海珠区**路***巷*号***部分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其中使用面积13.66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月租金44.90元(肆拾肆元玖角零分)……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事项:……3.本人或共同居住的人员没有自有产权房屋,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签定本合同后,本人或配偶获得了自有产权房屋的,保证在获得自有产权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交回给甲方,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因故解除时,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而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拒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的房屋占用费 (房屋占用费按成本租金收取)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总额的100%收取乙方违约金。”《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申请人继续使用涉案房屋。

  在《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及申请人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申请人配偶(本案第三人)名下有自有产权房屋(商品房)海珠区*****路***号***房(建筑面积66.7438平方米)。

  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收回涉案房屋。此后,申请人进行了信访,被申请人对信访进行答复,确认收回房屋的决定。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1〕***号)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2021年10月8日,本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1〕**号),认为被申请人以信访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不合法,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答复意见书》。

  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通知》 (以下简称“2022 年《通知》”),告知:“你承租的广州市海珠区**路***巷*号***房为我局管业的直管房。2016年,我局委托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与你签订上述房屋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7年5月31日届满,目前为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二十条第3项规定……。经核查,你与配偶黎*已于1992年享受房改福利政策,购买了东山区**路**号之****房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并已享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2005年,你与黎*购买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建筑面积66.7438平方米。现该商品房登记于黎*名下。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房管二所腾空交还海珠区**路***巷*号***房,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局将启动行政处理程序收回上述房屋。”被申请人通过EMS分别向涉案房屋、黎*名下海珠区*****路***号***房向张**各邮寄了一份2022年《通知》,邮寄单备注为《通知》,EMS(EMS号*********、*********)查询情况显示该2022年《通知》分别于2022年9月2日被他人(电**楼下)代收、于2022年9月2日由他人(家人)代收。

  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配偶黎*通过信访提出2022年《通知》送达问题、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组织召开听证会等问题。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上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2〕***号),于2023年1月17日当面送达申请人。

  2023 年 4 月 7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催告函》,其中载明:“经核查,你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你与配偶黎*已于1992年享受房改福利政策,购买了东山区**路**号之****房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对房改面积不足部分,已按货币补差形式予以补足。2005年,你与黎*购买海珠区*****路***号***房(商品房),建筑面积66.7438平方米。现该商品房登记于黎*名下。你家庭已违反法律法规及未遵守合同约定,在已拥有私房的情形下,不应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为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向你发出《通知》,要求你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腾空交还海珠区**路***巷*号***房。现期限已届满,但你户并未迁出。请你户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 15日内,向海珠区房屋管理二所腾空交还上述房屋。如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收回上述房屋,并按每月327.84 元的标准,向申请人追缴自本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被申请人通过EMS分别向涉案房屋、黎*名下海珠区*****路***号***房向张**各邮寄了一份《催告函》,邮寄单备注为《催告函》,EMS (EMS号********、********)查询情况显示,该《催告函》于 2023年4月 11 日被“本人”签收。

  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一、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房管二所腾空交还海珠区**路***巷*号***房;二、逾期不腾空交还房屋的,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向房管二所按每月327.84元的标准缴交房屋占用费,直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被申请人通过EMS分别向涉案房屋、黎*名下海珠区*****路***号***房向张**各邮寄了一份《行政决定书》,EMS(EMS号********、********)查询情况显示,该《行政决定书》于2023年5月22日被“本人”签收。

  被申请人提交了《占用费计算标准说明》,说明其根据《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穗房改〔2000〕4号)及《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范本的相关规定,按照2022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中**街其他区域的住宅租金参考价24元/月,计租面积13.66平方米,计算张**承租涉案房屋的房屋占用费,每月为327.84元/月。

  以上事实有《广州地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出售公有住房缴交售房款明细表》、《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缴款明细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查询购房情况的复函》、房地产权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通知》(2021年1月2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2021年3月1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1〕***号)、《答复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1〕***号)、《答复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21〕**号)、《处理意见书》(海建局信访〔2022〕***号)、《通知》(2022年9月1日作出)、《催告函》、《行政决定书》、相关EMS快递单、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委办〔2019〕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统筹开展直管房管理相关工作。……”涉案房屋属于海珠区直管房,被申请人作为海珠区直管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腾空涉案房屋,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各单位对住宅分配要实行民主分房,接受群众监督”。《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二十条“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事项”第3项约定:“本人或共同居住的人员没有自有产权房屋,如有虚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签订本合同后,本人或配偶获得自有产权房屋的,保证在获得自有产权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交回甲方,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第1项约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尽管《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在2017年5月31日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申请人事实上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约束力,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配偶有自有产权房屋(商品房)海珠区*****路***号***房,依照《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合同》第二十条第3项、第二十一条第1项约定,被申请人有权依据规定和协议约定要求申请人腾空交还涉案房屋。

  三、《行政决定书》对房屋占用费计算适用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提交的《占用费计算标准说明》,说明《行政决定书》作出收取房屋占用费的计算标准系根据《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穗房改〔2000〕4号)及目前正在组织修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计算得出,即每月327.84元的标准。经核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之时,《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穗房改〔2000〕4号)已经失效,并且该文件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直管房收回以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的情形。而《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对于当事人尚不具有直接约束力。

  而在本案中,2016年所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因故解除时,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而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拒不交出承租房屋的,甲方除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的房屋占用费 (房屋占用费按成本租金收取)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总额的 100%收取乙方违约金”,即在2016年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计收标准已有相关约定。

  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处理房改备案遗留问题的通知》(穗房改〔2000〕4号)及目前正在组织修订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示范文本的规定,在《行政决定书》中作出第二项决定“按每月327.84元的标准缴交房屋占用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本局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书》第一项决定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第二项决定内容。

  3.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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