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省广弘华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国路21号1103房
被投诉人1: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被投诉人2: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5号
招标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及12楼东翼
投诉人参加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产教融合工程实训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JG2018-8222,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分别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其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投标函》第3点未按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要求格式内容修改编制,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被投诉人1的投标文件《投标函》第5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内容填写工期“420”日历天。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属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第4点“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形,均应否决。
被投诉人1称,其投标文件的组成是按照招标文件第17-20页的要求,格式与内容是按照第58-69页的要求进行编制的,其中《投标函》是根据招标文件第18页“11.3《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要求,采用了由招标文件提供且唯一提供的格式;《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明确了投标总工期为420日历天,且《投标函》第5点也明确“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其投标文件并不存在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形。
被投诉人2称,其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是按照招标文件第59页的格式进行编制的,虽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对《投标函》的第3点进行了修改,但招标人并未提供修改后的《投标函》格式,且修改后并未改变《投标函》内容与实际意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第59页《投标函》的格式,则违反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第4点要求。
招标人称:
一、本项目不收取投标担保费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第3点未按照《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现文内容作相应调整,现文的修改仅涉及对多余字眼的调整,不涉及主要内容修改和格式上的改变,两种表述均有效,据此套用《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第4点理由不充分。招标人认为,《投标函》的第3点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函》格式表述或者按照《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格式表述均有效。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位评委均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过程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委对被投诉人的否决性条款为一致性通过,其尊重评委作出的评审意见。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位评委在协助调查时称:
一、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投标函》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格式及内容一致,其中第3条与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现文虽有出入,但无实质性影响。
二、被投诉人1的《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已载明投标总工期为420日历天,且在其《投标函》第5点也明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
5位评委均认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不属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第4点情形,不予否决。
经查:
一、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现文:“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第3点:“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8.1款:“《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的《投标函》均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格式编制,未按照《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条款号:第四章投标函”现文编制。被投诉人1的《投标函》第5点载明“保证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但未填写具体的日历天,其《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载明投标总工期“420日历天”。
三、《投标函》的第3点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函》格式表述或者按照《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格式表述,均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四、目前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否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