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7〕2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3-16 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7号5层

被投诉人1: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

被投诉人2:广州南航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88号机场宾馆A208房、A209房、A210房

被投诉人3: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了中国南方航空大厦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对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广州南航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委提出投诉。经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徐向勤”已在瀚蓝广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上处于任职锁定阶段,不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格合格会对评标基数中的“Q低”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其中标。投诉人请求废除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资格,给予其不通过资格审查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标书。

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广州南航建设有限公司在协助调查时称,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研究认为,可能有以下两种结果发生:第一,此投诉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第二,此投诉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经其研究,认为第一种结果对其造成的影响最小,其倾向于采用第一种结果,依据为:截至目前,招标人以及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均无证据证明本项目在招标、开标、评标过程程序上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影响评标公允、廉洁性等违规情形,评标过程合法、合规。中标候选人公示过程中,各方单位都没有收到有关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和投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依法对南航大厦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了有效的评标报告。因中国南方航空大厦项目是省属重点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急需智能化施工单位早日进场。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协助调查时称,其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公告的要求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递交标书的1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提供资料的要求,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和有效性审查,并评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其在本项目整个招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交易中心的程序进行招标,并无任何工作失误。

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协助调查时称,投诉书中所阐述被投诉对象、投诉事实和投诉时间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以毫无依据的投诉和凭空臆想,妄图搅混水扰乱视听,从而达到破坏本次投标、改变评标结果的非法目的,其认为本项目不需要进行重新组织评标。

经查:

一、2017年1月16日本项目开标并进行资格后审及第一阶段评审,2017年1月17日进行第二阶段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17年1月17日,投诉人就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017年1月19日,招标人对该异议进行了答复。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3日,本项目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2017年1月25日,投诉人就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影响评标参考价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2017年3月2日,招标人对异议问题作出答复。

二、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声明》中作出郑重声明“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经查实,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徐向勤” 一直在瀚蓝广场—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至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即2017年1月16日,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申请人声明》中的承诺与事实不符,不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合格条件第8点的要求。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目前,我委暂未发现本项目评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徐向勤”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属实。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参与评标参考价数值计算,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没有规定招标人应当重新评审。目前我委未发现本项目存在需要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对投诉人的重新评审的诉求不予支持。本委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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