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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8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番住建函〔2019〕**8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番住建函〔2019〕**8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重新作出新的意见。

申请人称:

其是番禺区**镇***路*号**座****房业主,于2017年1月2日委托**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连车位买卖,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办妥上述房屋产权转让,但2017年4月27日在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房管部门拒绝受理,理由是本合同在网签时未注明有公证代理。房屋属于其三人:卢某、卢某某,蔡某,其中卢某某在国外求学。2017年1月2日签合同时蔡某、卢某代理卢某某并于2017年1月4日办好公证并交予中介公司。现番禺区住建局认定其公证书有问题,请问其公证书是不合法还是有其他问题?中介方至今认为其资料不齐,是什么资料不齐?其请求上级房产部门重新行政复议,中介方存在严重工作失误导致其严重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网上信访的《反映产权交易问题》,已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反映产权交易问题》(信访总编号

GZ******)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申请书》,反映房地产中介机构广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严重失职,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于2018年12月5日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核查,申请人蔡某与卢某、卢某某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座****房的房屋产权人。2017年1月2日,卢某、卢某某和申请人作为卖方,与陈某、邹某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1月5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7)粤广海珠第***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卢某某将涉案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委托申请人与卢某执行和处理。2017年1月11日,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配合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7年4月27日,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地产登记部门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卖方处有申请人与卢某、卢某某的签字为由,要求买方三人均到场方予以办理。

被申请人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有卢某某、申请人蔡某、卢某的签名及指模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中介机构广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申请人要求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作出处罚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申请人认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无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将公证书提交网签部门,导致房屋交易失败造成其损失,是申请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处理范围。

此外,被申请人在《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并无作岀《公证书》不合法的认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不符合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二、本案符合法定程序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反映产权交易问题》(信访总编号

GZ*****)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申请书》。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办公室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穗住建〔2018〕2**5号),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转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转送的信访材料后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18〕***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18年12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随后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8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于2019年1月30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按期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8号)。

本局查明:

2017年1月2日,卢某、卢某某和申请人作为卖方,与陈某、邹某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处有卢某、卢某某和申请人签名。

2017年1月5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17)粤广海珠第38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卢某某将涉案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委托申请人与卢某执行和处理。

2017年1月11日,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配合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卖方处有卢某、卢某某和申请人签名。

2017年4月27日,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地产登记部门以《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卖方处有申请人与卢某、卢某某的签字为由,要求卖方三人均到场方予以办理产权过户。

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向本局提交《反映产权交易问题》(信访总编号GZ*****)且于当天提交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申请书》。

2018年12月5日,本局信访办公室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穗住建〔2018〕2**5号),将申请人的信访材料转送被申请人。

2018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转送的信访材料。

2018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番住建投受〔2018〕***号)。该《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18年12月19日送达。

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番住建函〔2019〕**8号)。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于2019年13月30日送达。该处理意见书并无作岀相关《公证书》不合法的认定。

本局认为: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作出处理。

二、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办理程序合法。

三、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反映,申请人投诉问题是:“中介无按约定居间合同,将出卖人的公证书提交网签部门,导致2017年4月27日办理交易时不能正常交易;中介有重大过错,严重失职,要求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结合被申请人的三定方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6〕**号)第二点“主要职责”中第(四)项:“……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确定的职责,被申请人负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仅仅告知申请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有卢某某、蔡某、卢某的签名及指模确认,并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回应或处理,答复内容事实不清,内容明显不当。

另外,因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公证书不合法的认定,《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也未涉及过户资料是否齐全的问题,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是否合法、因资料不全无法办理过户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番住建函〔2019〕**8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不清,内容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函〔2019〕**8号《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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