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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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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9〕9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广州市**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广州市**设计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请求重新查明事实。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广州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时*分至*时*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室参加了项目编号(JG2018-****)“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本项目于2019年1月5日在网上发布资审结果公示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申请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申请人对本项目的开标评标程序提出投诉,现对本次招标投诉如下:1、投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2、投诉除申请人外四家投标单位的围标串标事实:2018年12月21日*至*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开标(*室)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对商务文件公开开标阶段,递交商务文件的5家单位中,只有申请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递交了符合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要求的投标文件。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均同时一致错误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根据《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14页,第16页中规定商务文件不需要提交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文件应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应为U盘的形式与技术文件纸质文本一起提交。上述四家投标单位同时一致错误提供了招文内商务文件不需要提供的电子光盘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中对不同投标人文件异常一致的描述。3、投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不作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负责本次投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内投标单位的商务文件应提交的资料明细应准确知悉,招标代理在明知本次投标的商务文件不需要提交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文件应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且应为U盘的形式与技术文件纸质文本一起提交,在资格审査时,招标人指示招标代理反而在资料审査表标识申请人无提交电子光盘(即电子文件),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均非正常同时一致错误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反而不做叫停投标流程并进行处理。故申请人认为招标代理涉嫌与其余四家投标单位共同串标,并排斥潜在投标人。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及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对申请人投诉质疑函的回复。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及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对申请人投诉函内事实清楚,理据充分的申诉不予认可,故申请人对本次招标行为进行投诉,希望本委根据事实理据,査明此次招标流程的不正确及四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问题,并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1月14日,我局收到了申请人《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投诉函》,由于此份投诉书没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未明确投诉人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等信息,申请人于1月17日重新提供了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投诉函》给我局。我局收到上述投诉信函后,随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30个工作日期限内,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对投诉事项予以书面回复。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已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我局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实体处理合法得当。

(-)认定申请人反映的4家单位串通投标依据不足。1、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由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招标,招标代理单位为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项目于2018年12月21日*至*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接收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会于12月21日*在**交易部***室举行,12月21日*在评标*室进行评标。递交了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单位有:广东省**设计研究院、(主)**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中国******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广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成)广东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广州市**设计有限公司/(成)广东****勘察设计院、广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5家投标人。经查,除申请人外其余4家投标人均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了电子光盘,申请人未在商务标文件里提供电子光盘。在开标环节,招标代理在《开标汇总表》中对申请人的备注栏内填写了“未提供商务光盘”信息,开标结束后,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在此《开标汇总表》中予以签字确认。5家投标人(包括申请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申请人没有因备注栏备注的信息而被废标,申请人被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经査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1条载明了“商务文件由下列资料组成:(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商务文件、投标人单位及年月日;加盖投标人公章。(2)目录。……(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商务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资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据此,投标人可提交其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经调查投诉书所诉的4家投标人,4家投标人分别对提交了电子光盘的原因进行了书面情况说明,其说明的原因主要分别有:根据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有关规定,为满足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环节对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要求而提交(**市政工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道以前广州的标有些单位因为没有放光盘而导致废标,并且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没有规定不能放光盘,根据招标代理的答复放入光盘不属于废标(广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方根据以往投广州的标的工作经验和投标人的惯例做法而提交(广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2第(14)条“在商务文件中可提供投标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方便招标人阅读和文件储存,有必要提供电子光盘而提交(广东省**设计研究院)。经查,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粤建市〔2015〕**号)(以下简称“2015年的规定”)“二、投标文件公开: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上提交给招标人”。2018年11月1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号)在“投标文件公开”部分也就“提交光盘”一事作了相同的规定。该规定虽然于2019年1月1日才实施,但关于“提交光盘”的规定与“2015年的规定”相应规定是一致的,其管理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另,根据广州市住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编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的指引(试行)》(第74期),“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載明以下内容:(五)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的规定,虽然本案招投标活动发生在2018年12月,但投标人遵从上述要求和行业投标惯例或自身投标惯例做法,认为有必要在商务文件里递交商务文件的电子光盘,此举并无不妥。3、根据招标文件第3.3.1条,“技术文件由下列资料组成:(a)保密信封。(b)勘察、设计方案。(c)计算机文件”,第3.3.5条(2)计算机文件要刻录U盘一套,随纸质文本文件一起提交。”,可见,招标文件对技术文件之一的计算机文件提交形式有具体规定,但对于商务电子文件,招标文件并未限定要以U盘形式提交,也没有限定不能提供电子光盘。因此,在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电子文件的提交无作限制的情况下,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而自行提供了商务文件的电子光盘,并非属于错误行为,申请人诉述4家投标人同时提供了商务文件电子光盘的行为,是属于“非正常同时一致错误”的理据不足。4、经调查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勘察、设计方案还是商务文件、投标报价等内容均不尽相同,并未发现投标文件内容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另根据资审、评标报告,也没有投标人因存在招标文件第4.1.2条(a)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第4.1.3条“(b)有互相雷同或串通投标的”所列情形而被废标。综上所述,经调査招标文件、4家投标人投标文件及其对提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的有关情况说明、招投标报告、并结合招标人陈述申辩意见、招标代理的说明等内容,以4家投标人同时提交了商务标电子文件为由认定其串通投标的依据不足作为。

(二)未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排斥潜在招标人及不作为。1、经向本项目招标人调査核实,招标人于2019年1月7日收悉申请人的《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的质疑函》,并于1月8日发出了《“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的质疑函”的回复》,期间未继续组织招投标活动,异议答复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本项目招标代理在《开标汇总表》中对于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备注了“未提供商务光盘”,是记录事实情况,申请人在开标完成后,在《开标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没有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且申请人并未因此在开、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此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及受到了招标人、招标代理的排斥。3、本项目开、评标全过程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在开、评标过程中,均未收到交易中心有关异常情况的反映。综上所述,未有证据证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申请人所诉的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ニ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请求事项予以驳回。我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

本局查明: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人系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系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本项目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共有5家单位报名。

2018年12月21日*至*本项目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室举行开标,参加投标共有5家单位,分别为:(主)广州市**设计有限公司(成)广东**工程勘察设计院/**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中国******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设计研究院/(主)广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成)广东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开标环节,申请人在商务文件中无提供电子光盘,而其他4家投标人均提供了商务电子光盘,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汇总表》备注了申请人“未提供商务光盘”。开标结束后,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在《开标汇总表》签字确认。

2019年1月5日,本项目在网上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候选人,上述5家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广东省**设计研究院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人被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019年1月7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递交《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质疑函》,认为招标代理涉嫌与其他4家共同串标。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8日作出了《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质疑函”的回复》认定本项目不属于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代理与其他4家投标人不存在串标行为。该回复函于2019年1月9日送达申请人。

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因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因投诉书未明确投诉人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等信息,申请人于1月17日重新提供了按被申请人规定格式填写的《关于对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项目投诉函》。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函后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认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递交电子光盘的行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未有证据证明投诉书诉称的4家单位或被投诉人、招标代理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将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1条“商务文件由下列资料组成:(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商务文件、投标人单位及年月日;加盖投标人公章。(2)目录。……(1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商务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资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可提交其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2日向广州市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广州市南沙区**镇*****第一期改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相应的陈述和申辩的复函》附件1“招标代理单位和四家投标单位的说明”,本项目其他4家投标人分别对其提交的商务文件电子光盘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工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根据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有关规定,为满足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环节对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要求而提交;广州**建筑规划设计院系知道以前广州的标有些单位因为没有放光盘而导致废标,并且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没有规定不能放光盘,根据招标代理的答复放入光盘不属于废标而提交;广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系院根据以往投广州的标的工作经验和投标人的惯例做法而提交;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系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2第(14)条“在商务文件中可提供投标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方便招标人阅读和文件储存,有必要提供电子光盘而提交。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开标汇总表、资审、评标报告有关资料、其他4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招标代理单位的情况说明、其他4家投标人的情况说明、质疑函和招标人的回复函、投诉函及邮寄单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在2019年2月28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并于2019年2月29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寄出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依法履行职责,其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符合不超过3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按照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3.2.1条的要求以及结合4家投标人对提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作出的情况说明,投标时商务部分文件制作并提交光盘确属常见做法,本项目投标人在商务文件中递交电子光盘,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不足以认定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申请人反映本项目其他4家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缺乏事实依据。并且,按案涉项目招标文件5.3.1(二)“对商务文件公开开标”的要求,项目商务部分开标时已即时知悉投标单位,申请人虽未提交商务文件电子光盘,但也未因此导致被废标或遭受不公平对待。经被申请人调查,也没有证据证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不作为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南建交函〔2019〕**8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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