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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建行复〔2017〕26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12-08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1区5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张乐春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9月26 日作出的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向本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函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文;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本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村加油站项目所缴交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银行汇单和记账凭证,并不涉及任何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明显存在故意找借口不予公开。

某某村加油站项目所在地块是某某村的集体经济留用地,该项目用的留用地指标是某某村东新高速公路项目的指标,该项目立项、审批到报建及建设都是某某村一手经办和出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却变成某某加油站,其管理方、受益方和经营方都不是某某村,某某村4000多为村民根本在该项目得不到任何收益,我们某某村的村民权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因此,本人才申请公开某某村加油站项目的相关资料。

本人申请公开的资料文件能明确某某村加油站项目的权属方和产权方,对日后我们村民追讨权益时起到重大证明作用,与我们某某村村民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理应从村民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角度审查是否公开相关资料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17年8月20日,我局收到梁某提交的《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某镇某某村留用地,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表附图,和该项目所缴交的市政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凭证。2017年9月4日,我局向梁某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南建交〔2017〕2xx9号),并依法征求了权利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意见。2017年9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书面回复我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所缴交的市政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凭证”决定不予公开。并于2017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南建交〔2017〕xxxx号)。

二、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表附图为重复申请事项,我局已于2017年9月15日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2xx3号)作出了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因此我局不再重复答复。

本委查明:

2017年8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某镇某某村留用地,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表附图,和该项目所缴交的市政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凭证”。公开的理由是自身生活需要。

2017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南建交〔2017〕2xx9号),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7年9月29日前作出答复”。

2017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函,内容为:“我单位认为,我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交了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这属于我单位的商业秘密,且与梁某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与其完全无关。因此我单位不同意公开此信息”。

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答复内容为:“一、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表附图为重复申请事项,我局已于2017年9月15日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2xx3号)作出了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不再重复答复。二、您申请公开的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所缴交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凭证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权利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某镇某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另查明,2017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另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穗南建交〔2017〕2xx3号),将“某某镇某某村加油站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公开给申请人。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南建交〔2017〕2xx9号),告知申请人经批准延期至2017年9月29日前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并于2017 年9月26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及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至依法正式答复之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08]36号)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曾经公开的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表附图不再重复答复,符合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所缴交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缴交凭证,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被申请人以上述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17 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的规定,本委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2017 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第一点内容。

(二)撤销被申请人2017 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穗南建交函〔2017〕xxxx号)第二点内容。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加油站(即现星海大道旁某某加油站)项目所缴交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缴交凭证重新作出处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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