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推动地名审批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提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以下简称“建筑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发挥建筑地名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时代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社会治理、服务百姓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优化建筑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筑地名“拿地命名”
建筑地名命名的申报材料简化为审批申请表、土地权属文件、规划文件、承诺函共4项,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取得用地规划条件后,即可申报建筑地名,命名后应使用标准地名进行项目宣传推广(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
二、实行地名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对用地、规划指标稳定,但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企业可通过书面承诺先行办理建筑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可承诺指标包括:层数、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露天公共场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覆盖率、生活配套设施、建筑主要功能(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企业应在地名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部门补齐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履行承诺的,由审批部门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推送“信用广州”网站进行公示,并取消以承诺制方式办理其他审批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地名许可,并追究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承诺指标数值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复指标数值不一致,但未超出《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企业无需申请建筑地名更名。
三、推行建筑地名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
建立完善建筑地名命名、更名负面清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地名,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企业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可依法申报使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命名、更名主动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
四、细化明确建筑地名更名申报主体
企业因项目发生产权变更、重大规划调整等情况,确需变更建筑地名的,更名申报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更名申请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预售)的购房人为共同申请人;已全部出售并完成确权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人。
(二)其他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如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9日